豫政〔2012〕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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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2〕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奖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必须是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组成,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奖励项目

 


第五条 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省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对在全省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三、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计划申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3月月底前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及时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或省辖市政府申请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省政府行政奖励事项。

第十二条 需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填写,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四、条件和数量



第十四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功绩卓著,做出杰出贡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成绩特别优异,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功(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六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对集体奖励表彰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个。

(二)对个人的奖励表彰数量比例分别为: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1?;记一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3?;记二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通报嘉奖的人员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每次行政奖励表彰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0人以内,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行政奖励表彰总数的20%。对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需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特殊情况的奖励表彰按照审批权限确定。
 


五、待遇和经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获奖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行政奖励标准和获得行政奖励人员的待遇。

第十九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的原则,省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全省或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凡需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由主办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写出奖励表彰申请,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经省政府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并进行社会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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