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攻坚办〔2019〕26号《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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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豫环攻坚办〔2019〕2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生态环境部等11 部委、单位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车、油、路”污染治理,以高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大力开展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三项达标行动,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切实解决移动源突出污染问题,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防范、新老并重。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管,开展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的检测核验,实行注册登记前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制度;强化在用车监督检查、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大老旧车淘汰治理力度,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坚持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分级组织实施;强化区域、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及环境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统一执法尺度,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严管重罚。以高排放车(机)禁限行区域及物流主通道作为重点监管区域,以高排放柴油车(机)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检验、维修治理弄虚作假,生产、销售、使用假劣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超标排放有奖举报、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全民参与和监督;建立完善柴油车深度治理、机动车黑名单管理、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 1/M )、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等机动车环境监管制度,不断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的信息化、专业化 、精细化水平。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出行意识。

(三)目标指标

到 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城市空气二氧化氮浓度逐步降低,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 95% 以上 ,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车用尿素现象基本消除。

二、柴油车达标行动

(四)严格新生产机动车管控

1.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和维修企业查询使用。鼓励社会公众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 OBD ) 、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车辆和发动机型系族抽检抽测,对省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辆和发动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应达到80 %,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抽检率逐年提高;对在我省范围内销售的主要车辆和发动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应达到80 % 以上。全省新生产、销售的柴油车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 95% 以上。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对生产企业存在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 ( OBD ) 功能、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报请国家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海关、交通运输厅参与,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省辖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2019年 7 月 1 日起 ,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参与)

3.实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注册登记前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制度.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和车载诊断系统 (OBD) 检查,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纳入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管理,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验和车载诊断系统 (OBD) 检查结果上传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公安交管部门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对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不一致以及非免检车辆注册登机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在用车排放达标监管

4.强化在用车监督检查。

(1)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持续推进重点路段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依托环豫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实施常态化驻站联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负贵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 、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协同做好查验工作,维持现场秩序,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认定为尾气排放超标的柴油货车依法予以处罚,对经维修尾气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交通部门负责协同做好柴油货车尾气检测等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车载污染控制装置和尾气不达标柴油货车所属的本地运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运输企业,撤销其运营资质。2019年起,逐年提高监督抽测比例,年度路检路查柴油车辆 100 万辆以上。制定路检路查监督考核办法,纳入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建立冒黑烟车举报投诉、奖励和查处机制,使用“12369 环保热线”受理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予以奖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黑烟车遥感抓拍、群众举报、公安交管部门现场执法查处等方式,严厉打击柴油车冒黑烟行为。到 2020 年底,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2)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监督抽测。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以及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3) 加大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持续开展重型柴油车辆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逐年提高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重点用车企业的入户监督抽测比例。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抽检比例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 8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参与)

(4) 加强重污染天气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各地要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到位。我省范围内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城市物流配送企业等,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重点用车企业完成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监控视频及车流量信息要按规定实时上传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参与)

5.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1) 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2019年6月底前,全省排放检验机构要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督促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通过三级联网监控开展排放检验,实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检测数据并向社会全程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 优化机动车检验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减少重复检验检测,让司机“只跑一趟腿”,降低有关费用。全面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参与)

(3) 开展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通过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加强对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监管,每年实现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为省外注册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和协同造假的设备(软件)供应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2019年5月1日起,将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纳入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要求维修单位配备具有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推动规范化维修单位建设进度,2019年以前,在全省扶持建设至少 50 座柴油货车超标维修治理站,并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2020年底前,全省柴油货车超标维修治理站建设确保满足全省维修治理需求。严厉打击维修治理站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厉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5)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淘汰关闭一批管理不规范、技术力量薄弱、数据造假的检验机构,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检验服务。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证经营的维修站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6.实施在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 ( I/M )制度。

2019 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I/M 制度。排放检验机构 (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 ( M 站)进行维修治理。经 M 站维修治理合格并通过网络向生态环境部门上传维修治理信息后,再到同一家 I 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 M 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6月底前,郑州、新乡等市先行开展排放检测、维修治理、执法处罚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全省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违法处罚数据共享等闭环管理。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辆也应按要求及时维修。(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郑州市、新乡市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

(六)推进监控体 系建设和应用

7.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各地建设的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要确保稳定运行,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加快推进检验信息联网共享,2019年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车辆及车主)基础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安全检验信息、道路车流量监管信息的数据共享。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19 年底前,50 % 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系统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8.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2019 年底前,建设全省机动车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并和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联网,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信息,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各地通过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登记的车辆、营运 5 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 85% 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七)加大在用车执 法监督

9.完善监管执法模式。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检测取证、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上传机动车综合信息管控平台的同时,与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数据共享,以信函或公告的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网的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同一家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省辖市应及时上传到机动车综合管控信息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于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 10% 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明确执法处罚责任。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维修单位配合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及机动车维修单位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老旧车辆深度治理和淘汰

11.严格高排放柴油车辆禁行区管控。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禁限行区域范围,严格禁限行区域监管。省公安交管部门对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进行筛查,形成老旧柴油车黑名单。2019年 6月底前,各省辖市结合当地实际建设禁限行区域道路监控抓拍系统,将黑名单车辆全部纳入道路卡口监控抓拍、人工缉查布控进行管控,禁止上述车辆在禁限行区域范围内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对黑名单车辆不得办理入市通行证。(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12.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治理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深度改造治理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北斗导航等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各地对于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参与)

13.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制定出台全省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鼓励各地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 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10万辆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并予以强制淘汰。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参与)

14.开展重点管控车辆集中整治行动。按照车型更新、深度治理、淘汰报废的原则,组织开展重点管控车辆集中整治行动,制定集中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物流配送、邮政、押运和搬家等行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集中整治工作;2019年12月底前, 完成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市政、环卫、园林绿化、递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集中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参与)

(九)实施重点用车大户制管理

15.强化用车大户管理。2019年3年月底前,交通运输部门完成对重点工业企业、公交、客运、物流运输企业、旅游、邮政等用车超过20辆用车大户的摸底调查,住建部门完成对市政、环卫等用车超过 20 辆用车大户的摸底调查,并建立柴油车大户清单。用车大户应签订绿色运输承诺书,在采购新车时优先选用新能源车型,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对运行车辆及时检查维护,保证车辆良好的运行状况;定期组织车辆驾驶员培训,规范操作,提倡节油减排;严格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路检及入户执法检查;对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情况实行电子台账式管理。2019年7月底前,各用车大户完成柴油车动态电子台账建设,并实现和交通运输及生态环境部门实时数据共享。生态环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标车辆及其拥有、使用单位双监管模式。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依法实施处罚,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用车大户超标车辆实施溯源倒查,对超标车辆占比较高、柴油车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用车大户进行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行动

(十)严把源头准入关

16.严格落实国家排放标准。2020 年底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 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应达到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

17.强化生产销售环节监管。组织对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进行抽检,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对在省内生产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 % 以上,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省内销售但非省内生产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及柴油机”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 % 以上。严查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产品列入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符合召回条件的上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抽检抽查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新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机”抽检合格率达到 95% 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18.严格实施环保信息公开。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不真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一)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19.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2019年3月底前, 各省辖市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及管理要求,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对违反禁用区管理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贵清退出场,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报送其拟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排放阶段等相关信息,住建部门严格落实禁用区管理要求,严把审批关。内河水域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秋冬季期间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每月抽查率达到 50%以上,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20.建立远程监控系统。2019年10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信息联网工作,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录入、尾气检测、分类环保标志核发、电子标签核发、号牌核发、北斗定位系统安装等工作,形成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库,并纳入机动车综合管控信息平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照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参与)

21.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全省范围内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管理和“电子执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工程作业车的环保标识张贴、尾气排放、出场前冲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时联合惩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严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对使用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参与)

22.加强进出场管理。建立工程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2019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租赁和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机械出场过程“无尘化“管理,各类施工机械出场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进出场冲洗制度,严防非道路移动机械带泥出场(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新能源及岸电设施推广使用

23.推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港口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 责,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三)加快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

24.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深度治理和淘汰更新。按照政府引导、改造企业负责、车辆所有人自愿的原则,由各省辖市组织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改造;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2020年底前,在全省通行的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推动内河直达船舶治理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鼓励淘汰使用 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制定农机更新和淘汰奖补方案,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发改委、财政厅参与)

四、油品达标行动

(十四)强化油品质量监管

25.巩固油气质量标准升级成果。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全省油品质量监管,巩固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升级成果,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使用车用柴油。(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参与)

26.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按国家要求落实汽柴油销售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添加工作。建设完成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参与)

27.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油品质量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检抽测,对中石化、中石油以及民营企业所属炼油厂、储油库、加油站(点)油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以县(区)为单位年度抽检率不低于20%。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车辆停放较集中的重点场所、用车大户企业,以及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区域,开展车辆油品及尿素质量监督抽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抽取样品进行检验,追踪溯源,追查至生产、销售企业和加油站(点)。2019年,违法生产、销售、储 存和使用假 劣非标 油品现 象基本消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天然气公司参与)

(十五)完善执法监管模式

28.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对反弹和新增的黑加油站(点)立即予以取缔,基本消除销售不合格油品及非法流动加油车上路售油等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围绕“打黑油、端窝点、断链条、挖幕后”的工作目标,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以打击劣质油为重点,盯紧涉油违法犯罪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要查清全部涉油线索、来源流向、贩运网络、制贩窝点等,全方位斩断利益链条。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 非法售油行为。住建部门负贵依法查处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拆除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黑加油站(点)。工商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掺杂售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等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省公安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行黑名单制度。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建立销售劣质车用燃油和尿素加油站(点)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时动态更新,并在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严重违法的加油站(点),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吊销成品油零售市场准入相关证照,各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涉及成品油零售业务的证照申请。(省商务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30.强化车用燃油溯源管控。各级商务部门制定加油站(点 )油量平衡考核制度,严把车用燃油入站关,借助税控加油机读数对加油站“进销存”档案进行检查,并实施联网管控,重点核查进货登记台账、进销存月报表以及进卸油视频(或照片)等材料,落实索证、索票溯源机制,做到进货环节清晰,销售流通有序,油品质 量可溯,确保油品质量安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 制定油品运输管控方案,实施油品溯源制管理,实现油罐车运输轨迹 监控。公安部门组织在高速、国省于线及其他道路对油品运输车辆设卡检查监控,有效 截断外省不合格油品运 输通道。(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31.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12312”“12315”等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群众对加油站销售不合格燃油和黑加油站(点、车)的举报,建立有奖举报机制。(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十六)提升成品油和尿素供给能力

32.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供应保障体系,加大全省成品油零售配送网络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全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引导中石油、中石化、民营企业等加快加油站(点)建设和升级改造,逐步改善零售企业结构,弥补市场空白,保障城乡供给。强力推广车用尿素加注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环道沿线等加油站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障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供应需求。(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参与)

(十七)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管理

33.推进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新增油罐车需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的,商务部门不予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油罐车未配套加装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系统)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和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经营单位按要求定期开展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自查和年度检测,并上报自查自检结果;同时,将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每年组织开展监督抽测,抽测比例不低于加油站总数的 10%。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2019年底前,督促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 为打好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组织领导保障。各省辖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县(市、区)、到年度、到行业、到企业,强化调度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2019年3 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将工作方案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加强联防联控

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柴油车污染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工作重点,把控时间节点,逐项扎实推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职、权责分明、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管理格局。2019年3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方案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

各省辖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推进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加大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对柴油车污染治理、淘汰老旧车船、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船力度大的省辖市,省财政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支持机动车节能减排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二十一)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建立完善柴油车深度治理、机动车黑名单管理、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 1/M )、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等机动车环境监管制度,不断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的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设备(软件)供应商、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门、跨地市、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处处受限,健全以环保信用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和监管能力建设力度。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2019年底前,建成省、市、县三级机动车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执法装备、执法用车等能力建设,保障执法经费,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技术支撑单位建设,满足机动车专业化管理需求。构建全省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 年底前,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省编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纳入蓝天保卫战成效考核体系。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以及敢于开拓创新、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由地方政府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作出整改承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贵。加快建立完善机动车等移动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于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用燃料、车用尿素,以及排放检验弄虚作假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严惩重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委监察委参与)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要依托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公开本地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及时曝光相关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相关企业要依法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主动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 环保举报)举报冒 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省生态环境厅、教育厅、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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