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9〕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9〕6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全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全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委政法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应急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税务局 省总工会 省大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精神,加快全省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降本增效、提质升级为核心,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形成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培育一批道路货运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支高素质从业队伍;促进落后运力有序退出,车型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先进运输组织模式广泛推广,“互联网+货运”新业态不断涌现;推动货车驾驶员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行业平稳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道路货运行业对物流降本增效、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保障更加有力。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降本增效,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顺畅发展。
1.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深入落实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做到实时上传检验检测信息。开展普通货车年度审验、证件补换等网上便民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2.规范公路限行设施设置。优化货车通行管控,开展全省公路和城市道路限行设施普查,严禁违法违规设置限行设施;确需设置的,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控。进一步完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通行管控的联动机制。引导燃油货车在城外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卸货分拨,鼓励使用新能源货车进城配送。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除特殊区域外,对纯电动轻型货车原则上不得限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4.优化公路通行管理。加快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推进货车电子道路运输证和ETC卡“两卡合一”,加快推广货车不停车收费。优化不可解体大件超限运输车辆主要运输路线,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站超宽车道设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动能转换,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创新发展。
1.推广甩挂运输。积极培育和引进挂车租赁企业,鼓励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研究推广挂车互换标准协议,创新普通货车租赁、挂车共享、长途接驳甩挂、集装单元化等新模式,支持建设挂车信息平台。(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2.推进集约高效发展。加快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等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大车队管理模式创新。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普通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增设经营网点时,无需再办理报备手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3.鼓励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大力发展网络货运等道路货运新业态,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规范、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网络货运品牌企业。支持网络货运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促进企业间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认真落实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推动建立道路货运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联动机制,规范“互联网+”车货匹配平台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货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
4.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深入实施国家级、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在集疏运体系建设、联运设施设备研发、标准规范制订等方面先行先试。扎实做好交通强国“内陆型多式联运”试点建设工作,力争率先建立提单物权化规则体系、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装备升级,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绿色发展。
1.积极稳步淘汰老旧货车。建立完善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名录库,明确各地目标任务,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省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10万辆以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目标及年度、月度实施计划,对提前淘汰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高耗低效非标准汽车列车及罐车等老旧柴油货车的,统筹相关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推广应用先进货运车型。积极推进货车车型标准化,鼓励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加快推动城市建成区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货车,鼓励物流园区、产业园、配送中心等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四)强化职业保障,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发展。
1.加强驾驶员教育培训。落实普通货运驾驶员线上线下及异地从业考试规定,实现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网上办理。实行差异化道路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道路货运企业组织开展驾驶员继续教育,鼓励工会和行业协会广泛开展专业培训,支持各地为转岗驾驶员提供再就业培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总工会)
2.规范道路货运行业劳动关系。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依法与其雇佣的货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工会组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货车驾驶员劳动权益。深入开展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加强劳动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3.改善货车驾驶员工作休息环境。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普通干线公路沿线,规划建设一批舒适便捷、经济实惠的“司机之家”,到2021年,力争建成40个以上。以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货运站场等为重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和偷盗车辆燃油、货物等违法行为。督促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等场所照明、监控设施,为货车驾驶员创造更加安全的停车休息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五)强化综合治理,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
1.强化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执法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和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工作要求。在普通干线公路重要路段和节点安装电子抓拍系统,完善治超“四级联网”系统。多渠道及时公示执法处罚信息,探索网上、异地缴纳罚款。健全打击冲关闯卡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和应急管控措施,推动车辆、执法等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加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提升安全运营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
3.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分类分级监管体系,推进道路货运企业及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大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联合惩戒和定向监管力度,推动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完善监测调控机制。逐步完善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机制,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监测分析能力。指导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等信息,及时引导、合理调控市场运力,促进供求基本平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加强正面引导,为推动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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