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0〕3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1-29 03:29:07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3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自启动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以来,全省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加大指导、督导力度,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加强药品使用管理。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有2677家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采购量占首年约定采购量的23.9%,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平均比例为85.3%;16市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总体进度均超过10%,中选药品采购总体占比均在70%以上,取得了药品降价提质、减轻群众负担、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促进公立医院改革的效果。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部分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不积极,部分医疗机构停止非中选药品使用,有的中选药品存在供货不足等等。为确保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政策,确保群众合理用药需求。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准确、全面理解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提出的中选药品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要求,既要严格落实协议期内中选药品采购约定,不以总额控制为由不使用中选品种,也要保障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不搞“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近期各市、县(区)医保、卫健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提醒、告诫。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将对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二、加强信息监测,确保药品供应。政策落地以来,受生产企业生产线投产周期、供应链调整以及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增加等多种因素影响,个别中选药品还不能做到足量供应,省医保局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约谈。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生产和配送企业进行信息对接,督导企业加大药品投放量,保障各级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需求,切实解决区域性供应问题。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第一责任,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避免超常规、不合理订单,便于企业调配货源;主动与生产或配送企业保持沟通联系,有计划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避免出现只使用中选药品或只使用非中选药品等极端现象;按照使用需要合理采购药品,同时确保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50%。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制考核等中予以惩戒。

三、加强结算监管,确保药款及时结算。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从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支付药款”的政策要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按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传电子结算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账户结算主管部门要按时上缴药款,保持省级统一结算机制正常运转。对于不按时结算药款、拖延订单到货确认变相不按时结算药款以及不按时上传结算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向各级医疗机构传达本通知要求,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监测分析和分级应对,积极主动作为,协同推进试点扩围工作顺利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2 日




全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 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6219.html

本文关键词: 鲁医保发,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进一步做好, 组织, 集中, 药品, 采购, 使用, 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