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19〕110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1-29 03:31:30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1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沉淀多、共济性差、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支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的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二、规范个人账户政策调整报备工作。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避免政策调整的随意性,不能乱开口子。今后,各地新出台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要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一致,并于发布前报省医保局备案。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因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外不能随意提现或变相提现。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市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把工作做细做实,让广大群众及时享受到惠民政策。同时,要加强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监管,严禁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和盗刷医保卡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健康稳定可持续运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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