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20〕8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琼人社发〔2020〕8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我省人社系统防控责任,扎实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省就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各市县人社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充分认识此次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主动做好各种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暂停举办人流密集型活动。
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人事争议和信访等窗口单位防控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毒,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近期,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组织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暂停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输出,推广线上招聘和远程面试等新的招聘形式;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暂停各类集中培训和考试活动;要动员农村劳动者不盲目外出务工,特别要劝阻其不要向肺炎高发地区流动;加强对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肺炎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情况。
三、扎实做好农民工监测管控工作。
各市县人社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适当分散居住;不得集中遣散农民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肺炎或疑似肺炎的农民工解雇、转移或遣送;不得大范围疏散农民工。在之前返乡农民工监测基础上,加强对从湖北省等疫区返乡农民工的摸排,及时组织劝诫在疫区务工的琼籍农民工暂不返乡和外出,做好农民工春节后外出务工的劝阻工作。
四、落实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43号)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发放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适用一类补助类别。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 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肺炎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第一时间内根据规定认定工伤,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市县人社部门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密切联系,保障工伤基金支出账户资金充足,及时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受疫情影响的仲裁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的仲裁顺延审理期限。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严格执行疫情影响情况日调度制度。
各市县人社部门要摸排本地区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企业应对措施,排查本地区确诊劳动者,疑似劳动者,被隔离观察劳动者等人数,以及在治疗、隔离期间需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等,以及因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回复工,企业人手不足延长工作时间产生的加班工资等。各市县人社部门领导小组每日22:00前,向厅领导小组报送当日防控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如遇突发情况随时上报。
八、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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