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字〔2019〕187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人社联字〔2019〕18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积极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就业援助。
2.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咨询、招聘用工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二)健全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3.优化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实行全省通办。推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劳动者可就地就近向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登记,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减少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就业失业登记。
4.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全程服务。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根据劳动者需求和能力素质,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向其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待遇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理配备职业指导人员,采取集体座谈、一对一交流等形式,分级分类提供职业指导服务。依托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实名信息库,记录基本信息、就业意向、服务需求等情况。
5.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和招聘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推动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降低流失率。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依托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面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加大招聘活动的力度和频次,提高人岗对接效率。对受外部环境和结构调整影响的重点企业,建立专人对接机制,提供个性化指导,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6.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推行就业援助常住地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援助和就业扶持政策。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一人一策”分类精准援助,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实行“A类急需就业、B类自主创业、C类灵活就业、D类稳定就业”的分类帮扶。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政府推动与市场参与相结合,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强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确保“出现一户、解决一户”,保持动态“清零”。
7.强化创业全程服务。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创业服务功能,推进实现创业服务覆盖城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全面服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打造创业服务平台升级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政策扶持。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中介、创新创业联盟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作用,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和综合性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力度,完善担保机制。
8.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逐步开发使用数字化培训课程,方便劳动者随时、随地、随需学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向所有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开放,公开向社会统一发布,引导劳动者更好地择优培训。
9.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按照“月月有招聘活动,时时有就业服务”的要求,每年定期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全国统一的专项活动,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群体,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帮扶。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指导,组织专门招聘活动,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就业形势需要,对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深入推进“去产能再就业帮扶”专项行动,推进省内外、东西部劳务协作,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
10.加强新就业形态公共就业服务。高度重视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在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群体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新业态用人单位和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向新业态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招聘用人等服务;向求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引导劳动者进入新就业形态就业。
(三)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1.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12.提升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地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在农村就业需求突出的行政村、工业园区和集散地建设设备设施配套、人员合理配备和服务功能完善的就业服务场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组织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支持其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
(四)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13.推行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全面梳理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项目,形成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经办机构清单并公开发布。通过设置宣传栏、印制宣传单、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和服务流程,办事指南和服务流程要与政策调整同步更新,为用人单位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14.推行智慧化服务。全面应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包含就业核心业务系统、吉林就业创业网站、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深入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以及招聘、培训等服务信息。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和待遇查询,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管理服务运行平台。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15.推行便民化服务。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广“15分钟服务圈”,就近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专门窗口或绿色通道。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便利申办对象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帮(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组织实施
1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17.加强经费保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18.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19.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健全激励机制。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示范培训和业务轮训。
20.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统筹谋划政策推介活动,打包就业政策服务,广泛开展进校园、进企业、进基地、进村居活动。紧贴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求,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政策宣讲、互动解答等方式,提高政策推介的针对性。注重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大政策宣传强度,推动政策推介广覆盖。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市)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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