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基层函〔2020〕56号《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01 22:17:48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卫基层函〔2020〕56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管理,有效提升“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控成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统一部署下,重点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以辖区三类人员(近14天内有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人员;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无旅居史和接触史,但近期出现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人员)为重点人群,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摸排,并做好排查登记工作。

(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预检分诊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预检分诊点(台)和发热门诊,对就诊发热患者规范实施检诊、救治、管控、协助转运等工作。

(三)对辖区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人员规范实施医学观察和医疗救治,并执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四)配合疾控部门,完成辖区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流调工作。

(五)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普知识、防控知识及个人防护等内容,积极开展宣讲、宣传等工作。

二、规范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一)规范开展重点人群摸排工作

1.人员配备。以村(社区)为单元,建立由1名乡村医生(社区医生)、1名村(社区)干部组成的乡村(社区)排查工作组,有条件地区可协调片区民警加入协助。人口基数较大、返乡人员较多的村和社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统筹调配本单位医护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个人防护。排查工作医护人员应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及工作服。对密切接触者调查时,应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并与被调查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

3.配备工具。至少应携带体温计、听诊器、登记本及相应消毒工具。

4.排查程序。以查找重点人群为目标,对辖区居民逐个入户进行健康排查并做好重点人群登记工作(排查内容及排查方法详见附件1)。对于重点人群的前两类人员中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应立即送至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进一步筛查甄别,第三类人员中的发热患者也一并参照执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检诊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转送辖区定点医院。

5.开展宣教。排查工作组应在入户排查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宣教要点见附件2),疏导群众恐慌心理,引导群做好防护,发动群众联防联控,防止隐匿病情情况发生。

(二)规范开展预检分诊等工作

1.规范设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设置规范》(附件3)要求设置预检分诊点(台)和发热门诊,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工作期间定岗定人,严禁擅自脱岗离岗现象发生。设置条件不足的单位应尽快上报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地区专家组指导下完善相应功能区域,杜绝接诊流程和院感防控流程的管理缺失。

2.个人防护。预检分诊点(台)、发热门诊工作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时应采取一级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外科口罩(发热门诊人员为医用防护口罩,且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和工作服(白大褂),必要时戴一次性乳胶手套。

3.规范检诊。预检分诊点(台)、发热门诊工作人员应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工作流程》(附件4)规范实施检诊工作。

4.规范转诊。对于初步诊断为疑似病例的患者应立即予以单人单间隔离,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的同时上报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协助定点医院实施转诊。不具备相应检查、检验能力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经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将重点人群转至定点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定点医院应做好转诊保障工作,及时通报定点医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

(三)规范实施隔离人员医学观察和发热患者追踪管控

1.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对辖区两类人员(体温正常但有疫区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人员、体温异常但无疫区旅居史或密切接触史人员)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并做好医学观察工作(医学观察工作内容见附件5)。对拒绝隔离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报告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基层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诊发热患者(非疑似病例)的病情监测管理,指导患者规范用药和定期复查,如治疗效果不佳或病情进行性加重,应引导患者立即前往辖区定点医院接受进一步诊疗;对确认为病毒感染所致发热患者(非疑似病例),应立即引导患者前往辖区定点医院就诊,并及时电话跟踪其后续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对于确认病毒感染而未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应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当地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及时报告,督促其尽快就诊。

(四)规范实施疑似病例初步流调工作

各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相关要求,配合疾控机构做好辖区新增疑似病例的初步流调工作,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发病与诊疗、暴露史和危险因素、实验室检测等方面: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发病与就诊:临床表现、发病就诊经过。

3.危险因素和暴露史:对病例发病前14天内的暴露史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其发病前武汉或其他有本地持续传播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医院就诊、农贸市场等相关暴露史。

4.实验室检测:标本类型、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

5.密切接触者判定:对病例发病后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活动情况和人群接触情况进行追踪和排查,判定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定义和判定标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执行。

基层医疗机构应将新增疑似病例上述内容流调结果及时上报当地疾控部门,并立即对辖区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入户排查,同时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完成所交付的其他流调工作任务。

三、抓好基层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制度落实


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院感防控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全员防控意识,在当地疾控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各项要求,认真做好人员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特别是入户筛查人员、预检分诊人员、发热门诊人员及放射检验人员,务必做到培训到位、保障到位和落实到位。

四、落实全员培训工作制度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发热患者预检分诊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务必组织本单位全体医护人员及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等为重点内容实施全员培训,切实加强临床诊断、诊疗流程、病情监测、个人防护、院感防控等方面内容培训,不断巩固早发现、早治疗意识,提高基本诊疗能力和防控水平。

五、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实际,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目录。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参照目录,对本单位相关药品、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行清点并对用量进行评估,如有储备不足情况应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充,严禁因物资储备不足导致疫情防控工作进度滞后情况发生。

六、加大各项制度落实管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重点人群挖掘工作作为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综合防控措施的首要任务,以乡村、社区为重点,在做好制度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基础上,督促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各项救治防控制度。我委将加强对各地的督导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于任务不落实、互相推诿、有失职行为和重大过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肺炎重点人群排查工作登记表

2.基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宣传要点

3.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工作要求

4.甘肃省基层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工作流程


5.基层医疗机构隔离人员主要医学观察工作内容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6292.html

本文关键词: 甘卫基层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 肺炎, 疫情, 基层, 医疗, 卫生, 机构, 防控,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