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发〔2019〕30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20 17:38:14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医保发〔2019〕30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按照国家和我省医耗联动改革工作部署,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年底前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可收费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调整内容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重点调整耗材使用量较大的部分临床诊疗、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价格,适度调整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根据现行医保政策规定,对公立医院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新的价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

本通知调整的价格为西安市内省属省管、中央在陕及军队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最高限价,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过省上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项目执行,最高限价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仍执行现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区)结合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执行,同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及中央在陕、军队在陕医疗机构。

四、执行时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实施医用耗材零加成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管理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控制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三)跟踪评估,动态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全文: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我省公立医 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 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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