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医改〔2020〕1号《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医改〔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广东省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改办(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1月2日
广东省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以及《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精神,认真学习福建省和三明市的改革创新和担当进取精神,进一步坚持改革方向,推动我省医改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快实现“一个转变、两个重点”(推动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切实加强医改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建立有利于“三医联动”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要求,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医改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医改相关问题,并建立落实问效机制。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医改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2020年,全面启动实施健康广东行动,落实健康知识
普及等18个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健康广东行动的组织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实施健康广东行动和深化医改工作,确保健康广东行动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省卫生健康委、健康广东行动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制定公立医院财政投入保障办法。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深化医改工作,确保政府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并对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改革财政补助方式,逐步建立与公立医院工作量、绩效评价结果等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启动实施全省三级公立医院激励方案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级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计划。(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力度
(一)各地要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试点25种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政策。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落实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发挥好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采购平台降药价、保供应的优势。省医保局要尽快起草出台省规范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根据工作实际,以市为单位选择采购平台实施集团采购,鼓励探索医联体、医共体采购,医院联合采购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鼓励各地组成区域联盟开展集团采购。针对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医用耗材,参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4+7)经验,由省级医保部门委托采购平台开展全省统一带量谈判,各采购平台不再议价,医疗机构直接通过采购平台按谈判价格采购。(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对各地市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厅、审计厅、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各地在药品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指定配送企业。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严格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药品耗材使用监管
(一)2020年,深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内部运营管理,积极发挥总会计师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制。(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2020年,将单价和资源消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加大耗材使用治理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加强涉及高值医用耗材的手术管理,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院内准入遴选机制,严禁科室自行采购。(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2020年6月底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基础上,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重点药品监控机制。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临床使用的全程管理,积极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健全落实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各地要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管理和规范,指导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优化用药目录,促进安全合理用药、上下用药衔接。强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地区、试点医院和高水平医院重点建设单位要率先启动改革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定期公布合理用药监测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五)通过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格药品耗材使用监管等多种方式,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合理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各地要密切监测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省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运用。(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医改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及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各地市要借鉴推广“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三医”联动改革经验,抓住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的窗口期,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等多种方式腾出空间,在确保群众受益的基础上,及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和薪酬制度改革。(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各地要根据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改革的统一部署,按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区域价格水平合理衔接,逐步统一规范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省医保局要牵头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意见,明确价格调整的基本原则、启动条件、控制流程、禁止事项等。(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2020-2022年,每年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
要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支持儿科等薄弱学科发展,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五、加大薪酬制度改革创新力度
(一)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注重改革质量,公立医院薪酬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医院要率先取得实质性进展。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等试点地区要稳步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目标年薪制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以及与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年薪列入财政单独保障。各地要积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以及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薪酬总量、医务人员薪酬不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研究制定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的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及时利用好降低药品耗材费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增加的医院可支配收入,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各地要密切监测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及变化情况,省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推进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制定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事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医改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六、大力推进医保精细化管理
(一)推进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指南》,进一步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分组方案,在深圳市、佛山市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改革。落实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收治基层病种同标准付费。实行中医和西医治疗同病同支付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方式。(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各地要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等的支付标准。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采购合同、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全面实施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健全违约退出机制。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医保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及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业务,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省医保局,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到2022年全面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参保缴费、待遇标准、医疗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经办管理“六统一”。适时推动实施全省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建立大病保险省级管理机制。(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广东银保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七、构建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全面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2020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县域医共体全覆盖,推动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和民营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全面开展医疗卫生“组团式”紧密型帮扶。各地在推进医联体建设中,要有效确保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与,并坚决避免上级医院跑马圈地、虹吸基层患者和人才等问题。加强对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推广深圳市罗湖区改革经验,医保对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行涵盖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改革,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病种同分值同支付,加强慢性病服务管理等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加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按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提升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能力水平,争取为全国创造经验。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基础设施建设与升级,推进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深度融合,深入实施健康信息便民惠民行动,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积极推动医疗机构处方、医保结算、医疗服务监管、药品追溯、预算管理、税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2020年,三甲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到2022年,扩大人工智能医生在基层的覆盖范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的政策措施。(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药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四)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医防融合,采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慢性病等重点疾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率先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组织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落实省财政对村卫生站医生的补助政策。研究制订乡村医生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推广广州市花都区“村稳”改革经验,加强镇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大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筹备召开全省中医药大会,出台广东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改革综合示范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开展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补齐市级中医医院短板,实现地市级三级医院全覆盖。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省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各项任务细化实化、落地见效。各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问题,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协调指导市县把准方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省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学习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进行指导和评估,对推进滞后或者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及时细化政策措施,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力度,鼓励引导支持基层探索更多原创性、差异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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