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医发〔2018〕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04 01:5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桂卫医发〔2018〕30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工作实施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村贫困人口罹患大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但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救治中没有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开展诊疗,没有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等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健康扶贫,切实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轻贫困患者负担,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全区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民政厅、扶贫办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10号)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在县域内实行农村贫困住院患者住院费用“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要设置贫困人口“一站式”结算窗口,方便患者办理结账。

对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集中救治的大病贫困患者,各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必须询问鉴别是否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对属农村贫困患者的全部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并将相关政策告知患者,与贫困患者签定“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以及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知情同意书。

二、切实做好大病救治按病种收费工作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桂价医〔2017〕76号)文规定,对国家规定的9种大病和白内障、乳腺癌、宫颈癌、肺癌实施单病种收付费,按文件要求落实。对于国家和自治区新增需集中救治的大病病种收付费标准,我委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后另行下文布置实施。

三、要抓好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分级诊疗工作

各市卫生计生委要严格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从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的原则出发,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原则上设在县级医院,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选择县域外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原则上在县域内医疗机构诊疗,要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集中在县级定点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要商请医联体内或对口帮扶三级医院提供技术支持,各市也要组织专家团队予以支持。确需转往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

四、要切实规范救治医疗行为

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个性化诊疗方案,规范医疗救治行为。我委已印发《广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14种大病46个临床路径》,各相关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临床路径并组织实施。在贫困人口医疗救治中,要严格控制非目录内药品和高值耗材的使用,不得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要规范开展医学检查,对能够进行普通检查即可进行明确诊断的患者,严禁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重复检查。如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高值耗材以及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须经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申请,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查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要做好贫困患者大病救治的信息统计报告


各市、县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健康扶贫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定点医院要按照“一人一策”要求,对农村贫困人口各个病种的救治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定点救治,统计“先诊疗、后付费”人员信息和救治个案,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时录入管理系统。

六、要强化督导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救治工作的督导评估,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及时掌握大病救治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执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和不按诊疗规范进行救治的医疗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自行承担,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要在2018年7月30日前将本市自查报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朱俊雄  李云木

联系电话:0771-2803297  2623129(兼传真)

电子邮箱:wstyz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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