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医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04 01:57:4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桂卫医发〔2018〕5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近期,国家健康扶贫三年攻坚工作全面启动,将实施贫困人口托底医疗保障、大病和慢性病精准救治等攻坚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加专项救治覆盖病种

各地要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等大病专项救治基础上,增加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作为专项救治病种。2018年底前扩大到21个病种。到2020年,扩大到30个病种,实现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工作规范化。

二、继续落实有关要求

各地要在《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30号)的基础上,全面落实“一站式”结算服务模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暂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及时结算的方式。加强专项救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抓好贫困人口大病救治分级诊疗工作,切实规范救治医疗行为,做好贫困患者大病救治的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救治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定点医院、制订完善临床路径;组建诊疗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质控工作。民政部门要将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此类人员的专项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大病患者及其家庭帮扶力度,加强专项救治工作监督和指导。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快工作进度。各地要继续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并结合此次新增病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方案调整,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做好数据统计报告。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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