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卫人发〔2019〕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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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卫人发〔2019〕3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医疗卫生人才的需求,围绕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加强我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领导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协调推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区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医疗卫生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分类推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医疗卫生人才聪明才智,推动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三)坚持德才兼备。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强化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从业操守等考核评价,以道德操守和诚实守信为核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惩处机制,从严治理违反医德医风行为。

(四)坚持注重实践。注重提升服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突出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以及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促进医疗卫生人才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分类评价。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突出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分层分类评价,建立健全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才。

二、分类与标准

(六)人才分类。根据《关于推进健康广西建设的决定》《“健康广西2030”规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结合广西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现状,遵循医疗卫生人才发展规律,医疗卫生人才重点分为临床医学、医学研究、公共卫生、全科医学、基层卫生等5类。

(七)评价标准。以推进健康广西建设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核心,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围绕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卫生人才。

1.医德医风。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医德医风作为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品格、职业道德、从业操守、遵纪守法等评价,重点评价医疗卫生人才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守医学伦理道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文明礼貌开展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遵纪守法,廉洁行医;以病人为中心、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钻研医术、弘扬医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紧扣卫生健康行风建设,加大“九不准”执行力度,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德医风考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才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增加医德医风、职业操守等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中的权重,充分发挥医德医风在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成长、发展和评价中的导向作用。

2.工作能力。

(1)临床医学人才。重点考核评价其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医师职责情况。把诊疗方案、规范执业、遵守技术规程、合理检查、科学用药、诊疗质量等作为评价重要因素,突出对临床医疗业务数量和质量、社会效益、病人满意度、医疗纠纷和投诉数量、医疗差错发生率以及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核、专业持证情况等内容的考核。各级医疗机构明确各自评价重点、评价标准和评价内容。

(2)医学科研人才。重点考核评价其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医学科学问题、医学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作为重要评价因素。根据医学重点学科及关键医学技术发展需要,建立匹配度高、层次清晰、灵活多样的医学科研人才评价机制。

(3)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核评价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能力。针对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管理等不同专业特点,合理确定不同专业岗位公共卫生人才评价重点和方法,加强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人才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双向交流协作机制,促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4)全科医学人才。按照全科医学人才承担的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发挥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重点考核评价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传染病控制、慢性病管理、正确转诊、病人康复等全科医疗服务能力。淡化科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等评价,引导全科医学人才更好地承担一体化服务。

(5)基层卫生人才。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的总体要求,建立更加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其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群众公认程度等,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评价,对发表学术论文、承担科研课题、产出科研成果等不作要求,建立诚实守信和激励约束机制。

3.业绩贡献。

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的医疗卫生人才业绩评价体系。要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数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评价指标。

临床医学人才,重点评价临床医疗业务数量和质量、社会效益、病人满意度、医疗纠纷和投诉数量、医疗差错发生率、病床周转率等方面内容和实际贡献。医学科研人才,重点评价科技创新、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成果、在研课题、成果转化效益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实际贡献。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评价疾病监测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慢性病防控、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基层指导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履职绩效和实际贡献。全科医学人才,重点评价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管理服务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基层卫生人才,重点评价健康管理、护理服务、康复服务、保健服务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三、方式与方法

(八)建立“三位一体”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方式。突出医疗卫生机构评价主体作用,完善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促进人才评价由封闭运行向接受群众评判、定性评价向量化分析转变。鼓励支持各类医学专业组织和人才评价专业机构承接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工作。

(九)推进分级开展人才评价。对县以上临床、科研和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采用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把临床病例、诊治方案、服务数量与质量等能够表现实践能力和业绩贡献的量化指标引入考核评价。对全科医学人才和基层医疗人才实行单独评价、定向使用,鼓励医疗卫生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更好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十)拓展延伸人才评价方式和范围。以患者和服务人群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评价标准,采用医疗卫生行风意见箱、患者回访中心、满意度测评以及召开患者和服务对象座谈会、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多维度多层面对医疗卫生人才进行评价,促进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向外延伸,提高评价质量和覆盖面。

(十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依托“互联网+”手段,逐步开展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的网上申报、网上评价、网上公示。依托广西卫生健康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医德医风管理信息模块设计与研发,建立以医护人员执业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公开。

(十二)深化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合理设置职称评审条件和具体标准,激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创新创业活力。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逐步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制度。

四、评价结果与运用

(十三)人才评价全程公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公开制度,实行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十四)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和等次,按照设置的权重进行统计汇总,科学明确人才评价结果。坚持“绩有所酬、劣有所罚”原则,突出“能者上、庸者下”评价导向,切实把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储备、评先选优、职称评聘、薪酬分配、奖励激励、职务晋升、岗位调整重要依据,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政策有效衔接。

(十五)突出人才评价正向激励。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激发释放医疗卫生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发展与卫生健康发展深度融合。对评价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进行储备,在各类人才称号申报、岗位空缺时优先考虑,适时晋升职级,调整薪酬待遇。对有发展潜力人才,进入人力资源池,加强培养培训,开展挂职、轮岗等锻炼,提升能力和素质。

(十六)建立人才评价惩处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评价合格人才,采取原岗位留用、谈心谈话等,促进人才健康成长。对不胜任本职人才,通过留岗观察、调岗使用等,退出人才管理,营造优胜劣汰良好竞争环境。健全完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诚信体系以及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从严治理责任缺失、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组织实施


(十七)落实人才评价自主权。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责任,尊重医疗卫生机构用人主体的人才评价主导作用;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的框架内,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自主开展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探索推进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等作用,防止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

(十八)强化行业主管督导。卫生健康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科学界定和合理下放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权限;负责医疗卫生人才的整体发展、数量质量、编制管理、薪酬制度改革等宏观调控,支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自律、社会监督综合监管体系。

(十九)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人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强化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建立人才服务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梳理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服务管理主要职责,落实用人自主权,培育发展医疗卫生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建立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构建人才评价长效机制。加强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价权限、不能确保评价质量的医疗卫生单位,将通过有效方式予以严肃处理。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于在医疗卫生人才评价过程中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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