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林资〔2018〕209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林资〔2018〕2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的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有效遏制乱砍滥伐现象发生,切实解决河南林业发展中“大树少、小树多”的问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三五”以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2016〕19号)要求,认真执行限额采伐,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取得了明显成绩,保持了全省森林面积、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持续“三增长”。但是,今年以来通过群众举报、舆论监督、抽查核查等渠道,发现了一些不良苗头性问题,如一些平原县以土地整治、残次林改造之名违规采伐围村林、农田林网,个别地方为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滥伐林木,乱占林地,致使当地森林面积大幅下滑,森林覆盖率明显降低;有的地方一些建设项目不经审批乱占林地,或批少占多,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制止。
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数量多少、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重要指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对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促进生态环境优化的重要性。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稳步增长
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近几年,我省每年限额内林木采伐大致在230万立方米左右。今年起,各地年采伐限额量应有明显下降,每年全省采伐限额计划控制在150万立方米以下。对于造林面积少、森林面积增幅少或负增长的县(市、区),要暂停林木采伐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农民暂停采伐自留地林木、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防止当地森林资源迅速下降,防止生态环境出现恶化。
加强对农田防护林的保护,严格农田防护林的采伐更新管理。要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第一次采伐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应在3年以上,农田防护林必须依法编制采伐作业设计,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更新,对未按时限完成更新或更新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下年度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不予批准。
在林木采伐审批工作中,要坚持不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采伐限额不再结转下年度使用。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因风雨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均须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对于重要区域不能采伐的森林,可以采取政府出资进行生态补偿的办法把森林资源保存起来。
三、调整主要树种采伐年龄
依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行业标准(LY/T2908-2017),结合河南实际,对河南主要树种采伐年龄予以明确。
(一)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杨、柳、刺槐等树种为21年,泡桐为16年,栎类为51年,杉木、柳杉、水杉为26年;
(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杨树、柳树、泡桐为21年,刺槐、水杉、柳杉为26年;
(三)其它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杨、柳、刺槐为31年,泡桐26年,栎类71年,杉木、柳杉、水杉36年。
(四)工业原料林和此通知未列出树种的采伐年龄,以秦岭-淮河一线作为南北分界线,把我省分为南部和北部地区。参照《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LY/T2908-2017)执行。
四、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一)严格规范林木采伐许可。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要严格按照流程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事项。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公示--作出决定--送达回执等审批流程要完整。规范采伐证填写,不得错填、漏项和涂改。
(二)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程、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设工程等涉及数量大的采伐作业项目,要在采伐区域设置林木采伐公示牌。采伐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采伐面积(株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等,便于群众监督。采伐作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采伐作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政案件稽查队伍建设,加大对森林资源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采伐作业区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采伐和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
五、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坚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在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耕地占补平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造林和林木采伐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及时掌握林业发展动态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林业局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省林业厅报送本辖区各县(市、区)年度造林任务、经省检查验收的造林面积、年采伐林木蓄积、折合面积等情况。省林业厅每年组织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情况抽查,将造林及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促进责任落实。对于造林少、采伐林木多的县(市、区)将通报批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森林河南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大力植树造林,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
河南省林业厅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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