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林草规〔2019〕4号《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黑林草规〔2019〕4号
各市、县(市、区)林草(自然资源、林业)局,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局直属各单位: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命根子,保护森林资源是林草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认真落实全国林业和草原工作会议精神,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现就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移植政策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自主采伐,也可以进行移植。
(二)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占用采伐限额,由林木所有者根据林分状况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经营措施。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认定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三)集体(个人)自主投资营造的经济林、薪炭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采伐(移植),其经营措施和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并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四)2000年以来集体(个人)自主投资营造的人工用材林,达到近熟林的林分,可视其密度情况开展一次采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分蓄积25%的定株性质采伐作业,以促进保留林木直径生长,加速工艺成熟。
鼓励集体(个人)采取造育结合的方式人工造林,在满足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最低密度的前提下,对于多植的苗木允许造林主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移植出售。
二、科学进行人工母树林经营
除公益林人工母树林外,可根据人工母树林的株数和蓄积,抚育株数强度可控制在25%~30%、蓄积强度在20%~25%,同时严格控制适宜抚育疏伐林分的林龄、间隔期和采种林分最终每公顷保留株数。
三、严格控制人工用材林皆伐
根据森林法的要求,从严控制人工用材林皆伐,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用材林原则上禁止皆伐,全面推行以渐伐和择伐为主的人工林采伐方式,对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渐伐和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四、规范和完善采伐限额管理
(一)集体(个人)商品林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年度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和个人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情况的核实和确定,建立采伐限额结转管理档案,并在次年3月底前逐级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逾期未提报的视为放弃。
(二)集体(个人)遭受风、雪、洪涝、病虫鼠害、火灾等造成的灾害木清理,“其他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在编限单位内的集体(个人)采伐限额依次占用主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抚育采伐限额。受灾林木采伐限额实行调整备案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资源、病防等部门,对受灾情况进行现地调查勘验,对林木受灾程度进行鉴定,出具勘验报告和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清理森林火灾林木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森林防火部门认定,并经两个生长季节现地验证核实后实施。采伐限额调整文件须在文件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对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单位,将取消其采伐限额调整资格。国有灾害木采伐限额调整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核实情况予以批复。
(三)认真落实集体林年度采伐限额使用公示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森林抚育和森林更新任务完成情况等,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报刊、公告栏等形式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严格管控国有林场(所)“黑头木”收拣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拣黑头木行为的监管,国有林场发现“黑头木”后,要立即上报,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对伐木者要依法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管护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国有林场对“黑头木”或盗伐林木的收拣,需经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结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占用其采伐限额。国有林场和木材检查站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木材检查站要加强检查,发现非法运输“黑头木”的,要予以扣留,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要坚决杜绝以清理“黑头木”为名,行滥伐甚至盗伐林木之实。
六、加强野生经济植物的保护
各地要切实加强野生经济植物的保护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掠夺性采集和收购刺五加、龙牙楤木(刺老芽)、兴安杜鹃等野生经济植物,同时,要根据本地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蕴藏量合理确定每年采集量,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手续,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和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在非采集期用割折枝条等方法采集野生兴安杜鹃的毁林行为。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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