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19〕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我区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我区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23号
各市人民政府,中直驻邕及区直各有关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促进我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缩小城乡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差距,提高参保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制度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全区统一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
二、缴费标准
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纳。
三、待遇计算
原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职工失业时,其个人没有缴费的缴费年限与个人已缴费的缴费年限分段计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个人没有缴费的缴费年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个人已缴费的缴费年限,其失业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失业后同样标准计算。
四、待遇申领
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统一的经办程序和流程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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