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规〔201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05 17:35:5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1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决战极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4号)精神,做好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

(一)目标任务

在脱贫攻坚期内,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其中,每个极度贫困县开发500个以上扶贫公益性岗位,每个深度贫困村开发5个以上扶贫公益性岗位,每个极度贫困村开发10个以上扶贫公益性岗位,每户极度贫困户安排1个扶贫公益性岗位。

(二)安置对象

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劳动力。贫困劳动力是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16至60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各地可结合贫困家庭实际情况,在满16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规范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一)开发主体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采用县(市、区,下同)政府统筹组织、乡镇政府具体开发的模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每年联合向所辖乡镇下达岗位开发计划,各乡镇在乡镇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合理开发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

(二)岗位设置

各地应围绕当前农村工作实际,先通过充分盘活本地已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再结合基层工作需求和贫困劳动力实际工作能力,新增开发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

(三)招聘及上岗流程

各乡镇在收到县级下达岗位计划数后,结合本地实际公开发布用工信息和遴选条件。乡镇、行政村及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采取张榜公布、入户宣传等形式,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推介扶贫公益性岗位用工数量、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等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群众报名。乡镇牵头负责、所辖行政村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监督指导,共同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报名遴选工作,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扶贫公益性岗位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组织办理服务协议签订手续,安排上岗。乡镇应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参考样式见附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行政村与岗位人员签订。用工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并需结合实际情况为岗位人员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四)补贴标准

各县要按实际安排的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可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及岗位职责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参保费用予以补贴,但不得高于20元/月·人。

三、健全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

(一)管理方式

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乡镇主管部门或行政村委员会)负责贫困劳动力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落实责任。明确上岗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标准和工作纪律等内容。做好出勤及工作记录,每年末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以确保上岗人员完成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出勤考核制度、工作评价制度、劳动安全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数据核实。各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负责上岗人员的资质复核,报所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建立岗位人员实名制台账。

(二)资金来源

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从本级安排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

各地财政部门要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要求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其中,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部分,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对所辖各乡镇扶贫公益性岗位在岗人数、实名制名单、补贴标准及考勤表进行复核。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拨付效率。

(四)动态管理机制

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超过岗位服务年限、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对乡镇、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上岗人员如因自身原因在协议期内不愿继续从事岗位工作的,可按协议约定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申请。

(五)各县、乡镇、行政村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虚报冒领、空岗、挂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骗取岗位补贴的,除追回所有资金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随机开展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督查,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高度重视。设立扶贫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是打赢新时期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认识,各县要在2019年9月底前将极度贫困县、深度贫困村、极度贫困村和极度贫困户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到位,并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开发实施总体情况及人员花名册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辖区内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全市岗位开发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细化方案。各市、县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扶贫公益性岗位政策,做到政策接地气、好操作、有实效。利用就业补助资金进行岗位开发的,要根据当年就业补助资金筹集量统筹制定岗位开发计划,严控资金支出比例。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指导,确保扶贫公益性岗位有序开发,切实帮助贫困劳动力早日实现脱贫。

(三)优先保障。各地开发的扶贫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极度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确保每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力的极度贫困户安排1个扶贫公益性岗位。各县岗位开发资金要向深度贫困村、极度贫困村所在乡镇倾斜。鼓励各地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适当开发服务安置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各设区市应对所辖县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加强指导监督和资金保障。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原乡村公益性岗位合并入扶贫公益性岗位统筹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7号)仍继续执行,但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附件:扶贫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参考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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