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应急函〔2020〕13号《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09 00:33:50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粤卫应急函〔202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做好做实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结合我省实际,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粤卫办应急函〔2020〕3号)进行了更新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2月2日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科学管理,有效控制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要求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实行甲类管理的情况,以及我省疫情形势变化、病例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进展,在第一版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前2天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2天始,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触判定方法参见附件1。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附件2)。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三)一般接触者。是指经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定,除密切接触情形外,与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有共同环境暴露或其它接触方式的人员。

二、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三版)执行。

三、管理要求

(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2.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不得实施居家隔离。

3.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4.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件3),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附件4)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5)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于每日12:00、24:00前通过广东省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http://yj.gdwst.gov.cn)完成附件2、3、4、5信息填报。

6.纳入医学观察初期及解除医学观察前,由组织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分别采集鼻咽拭子各一次,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7.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轻症病例,应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8.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应及时解除医学观察(附件6)。

7.医学观察期间,相关隔离场所要做好隔离消毒措施,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详见附件7-8)。

(二)对可疑暴露者和一般接触者开展健康告知。对可疑暴露者和一般接触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疾控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健康告知(详见附件9),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佩戴口罩,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附件:【官网下载

1.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

6.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

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防控消毒指引

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场所终末消毒指引

9.健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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