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办〔202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1 02:46:30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豫环办〔2020〕6号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及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现将H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配额许可制度

所有生产HCFCs、年使用HCFCs在100吨(含)以上作为受控用途的单位,应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许可。

二、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生态环境部备案。

1. 使用HCFCs作为原料用途的单位;

2. 年销售HCFCs在1000吨(含)以上的单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 年使用HCFCs在100吨以下作为受控用途的单位;

2. 年销售HCFCs在1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单位。

(三)年销售HCFCs在1吨(含)以下的单位,应向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配额许可和分级备案的方式

(一)在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配额许可证、备案申领资格等具体要求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zwfw.mee.gov.cn/ecdomain/#/commonPage_2)查询、下载和备案。

(二)在省生态环境厅和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单位,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8096/login.jsp)查询、备案。

(三)生产组合聚醚的单位按照销售单位备案,利用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单位按照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备案。销售、使用HCFCs混合物,按照混合物中HCFCs 的混合比例折算成单种物质计量。

四、销售和使用单位备案材料

(一)销售单位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 河南省含氢氯氟烃销售单位备案表(附件1);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HCFCs属危险化学品的);

3. 营业执照(仅首次备案提供)。

(二)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1. 河南省含氢氯氟烃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备案表(附件2);

2. 营业执照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仅首次备案提供)。

五、配额许可和分级备案的时间

(一)在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

(二)在省生态环境厅和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单位,自2020年起,由事后备案改为事前备案。每年2月25日前,销售、使用单位预估当年HCFCs销售、使用数量,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备案。

(三)2019年尚未在省生态环境厅和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的单位应于2020年2月25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四)每年3月30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和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在网站上公布HCFCs销售、使用单位备案情况。

六、严格环境管理


(一)任何单位严禁向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无年度备案的单位买卖HCFCs产品。

(二)实际销售或使用量超过备案限值的单位,应在下年度备案前,对上年度销售、使用实际情况向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组织对HCFCs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申请配额许可证或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配额许可证非法生产,未经备案非法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附件

1、河南省含氢氯 氟烃销售单位备案表

2、河南省含氢氯 氟烃受控用途使用单位备案表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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