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防控〔2020〕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1 02:49:26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豫环防控〔2020〕1号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集聚流动,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支持疫情防控及其他项目建设,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凡属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卫生材料、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等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服务指导,帮助项目尽快投入运行或形成生产能力。其中,对于现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能够满足项目改扩建需求的报告表类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疫情防控相关建设项目以及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能够满足项目改扩建需求的报告书类相关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

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建设项目及时向审批部门申报补办环评手续。

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

(一)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政务服务网和省厅统建环评审批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网上办公网址和办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受理环评审批、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个别暂不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县(区),相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简化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视频直播、视频录像、现场照片等方式进行现场踏勘,采用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技术评估,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同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评估质量。

三、严把环评审批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的同时,要严把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要指导建设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合理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代章)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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