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疫指发〔2020〕12号《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0〕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八条措施
一、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将疫情期间禁止农村群体性聚餐工作纳入疫情防控工作统筹部署。本文所称群体性聚餐,是指2户及以上家庭人员聚集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单户家庭即日常生活在一起的一家人用餐,不视为群体性聚餐。
二、强化乡(镇)、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调动、充实村(社区)工作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群体性聚餐。
三、以村(社区)为单位,充分利用大喇叭、微信、QQ、流动宣传车、标语等宣传方式,加大对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疫病传播途径、疫病危害性、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提高村(居)民疫情防控意识。
四、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强化投诉举报工作,增强村(居)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引导群众对设宴聚餐行为自觉抵制、坚决劝阻、迅速举报。
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乡村厨师及专业加工团队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禁止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
六、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受理违反禁止群体性聚餐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规开展群体性聚餐行为。
七、各地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不得组织、参加群体性聚餐活动,并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宣传劝导工作。
八、对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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