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0〕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2008〕20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0日
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的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本预案,对全省沙尘暴灾害进行应急处置。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主要由市、县政府负责。各市及土地沙化或受沙尘暴灾害影响严重的县级政府应明确应对机制,编制本地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加强应急预案的全过程演练,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预案准备和工作机制准备,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达到落实预案,锻炼队伍,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沙尘暴灾害的目的。
(四)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五)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或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2、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根据省政府要求,需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市政府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提出请求,需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省政府设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是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订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办)设在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省沙尘暴应急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要求;编制和修订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应急行动;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上报以及具体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联系和组织专家顾问组和现场工作组工作;组织对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开发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省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当沙尘暴灾害发生影响扩大或所承担任务重大,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提出建议,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在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省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河北省Ⅲ级以上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发出应急指令、指挥协调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参与应急处置;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专家咨询组。省沙尘暴应急办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做好服务;参与对重大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高发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5、现场工作组。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从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调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突发沙尘暴灾害及其损失情况,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工作;了解灾区重大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完成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全省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
2、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助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沙尘暴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预防体系的固定资产投资安排。
4、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本级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相关工作经费。
5、省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征兆时,及时作出预报,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应急做好服务。
6、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8、省卫生健康委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省公安厅负责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
11、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冀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3、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制订民航运输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民航运输安全。
1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三)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有关市、县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沙尘暴预测预警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分三级,分别为黄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
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1000米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0米强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米特强沙尘暴天气。
(二)沙尘暴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发布和解除沙尘暴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三)预警响应。
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警等级高低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民航、铁路等部门参照各自部门相关沙尘暴应急预案采取行动,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
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机场、高速公路依据各自应急预案暂停飞机起降或暂时封闭道路。
四、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按照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伤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产生影响,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沙尘暴灾害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别启动四个级别的应急预案。
1、四级响应(Ⅳ级),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由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三级响应(Ⅲ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不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由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3、二级响应(Ⅱ级),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负责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一级响应(Ⅰ级),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报请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三)联动响应及应对措施。
1、Ⅳ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发生灾情的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信息后,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县(市、区)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2、Ⅲ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发生灾情的市成立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总指挥负责指挥。参与制订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发生灾情的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本市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省沙尘暴应急办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通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召开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安排,并组成现场工作组。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3、Ⅱ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省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由总指挥负责指挥。
(2)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会同省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4、Ⅰ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省沙尘暴应急临时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2)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召开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结束。较大以上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通过新闻媒体宣布。
五、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办,沙尘暴应急办汇总后向本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沙尘暴应急办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上一级应急办;属于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4、信息报告及通报范围。省沙尘暴应急办接到市级沙尘暴灾害管理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后按程序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并通报省有关部门。
(二)通信联络。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省有关部门、沙尘暴灾害发生的相关市县、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
六、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
重大、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省沙尘暴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省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
各级沙尘暴应急办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八、保障措施
(一)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做好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各市、县要完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畅通、真实和可靠。
(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经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依托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迅速作出反应。要应用已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预警信号、响应措施等预案相关知识,广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2、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对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及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水平。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沙尘暴灾害中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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