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药监药通〔2020〕15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2 19:30:04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药监药通〔2020〕15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产品经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产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督促经营企业提前结束休假,开展经营活动,全力采购销售抗病毒药品、防护用品医用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控物资,保证供应市场需求。允许经营企业从有资质的公司直接购进疫情防控相关的药械产品上架销售,相关手续可在节后补全。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手续不全阻止销售或立案处罚。
二、加大疫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继续组织好对疫情防控药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药械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内容,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票据规范、信息可追溯、储存符合要求。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要确保其来源合法,保证药品质量。
三、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情防控产品的犯罪行为。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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