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指(社)〔2020〕8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2 19:35:4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的通知








黑财指(社)〔2020〕8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号)的有关要求,现下达你市县中央和省级财政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疫情防控)      万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为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由69元提高到74元。增加5元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负担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人口数×3元(5元×60%)

2.省级财政对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补助资金

=人口数×1.2元([5元-3元]×60%)

3.省级财政对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补助资金

=人口数×1.4元([5元-3元]×70%)

二、按照财社〔2020〕5号文件要求,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必须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各市县要积极主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投入责任,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要在本次资金下达后,第一时间按照新增5元人均标准足额安排本级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财政补助资金(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0.8元/人,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0.6元/人),并迅速将资金分配下达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用于疫情防控支出。

四、该项指标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中的第1100249 项“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五、各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实现年度绩效目标。







附件: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情防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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