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社〔2020〕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2 19:38:26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黑财社〔2020〕8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党中央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关心和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做好疫情防护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要求,支持各地落实防控经费,坚决遏制疫情势头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40%。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省级财政与各地据实结算。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将发生费用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未及时垫付拨付、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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