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20〕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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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2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坚持目标引领、立足长远、独立运营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在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替代或补足。

(一)划转范围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本市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一并纳入划转范围。

(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应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实施划转时企业集团仍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划转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三)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

市国资委提出本市承接主体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承接主体对全市范围内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

三、划转程序

(一)代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监管企业划转方案。划转方案应包括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基本情况、股东及股权信息、《实施方案》印发日之后股权变动情况、划转国有资本金额、追溯方案等内容。

1.市级企业。市国资委负责提出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划转方案;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监管企业划转方案。划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共同审核确认。

2.区级企业。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区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对区级企业划转方案进行初审,形成本区整体划转方案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共同审核确认。

(二)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三)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企业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执行。

(四)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一大股东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五)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企业实施划转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七)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向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八)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供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其中,区级情况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共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划转任务执行情况,会同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对划入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不干预被划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被划转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

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对直接划入及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承接主体可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按规定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自2021年起,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本市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

(三)管理费用

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有关政策支持

(一)关于税费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工作方案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时间安排

本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一次性工作,具体分为试点、全面开展、总结收尾3个阶段,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试点阶段

本工作方案印发日至2020年4月,选取市国资委监管的部分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2至3家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河西区、武清区,先行开展试点。

(二)全面开展阶段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市划转工作全面推开。

(三)总结收尾阶段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划转工作基本完成,做好全面总结,并根据国家部署健全完善划转国有资本管理的配套办法。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划转工作负总责。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天津证监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按照市、区两级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市级划转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区级划转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1.市财政局负责:与市国资委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区提出的划转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划转通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承接主体收益收缴及使用办法,按照中央和本市统一部署对收益适时实施收缴;与市国资委共同制定划转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办法;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其他按规定需承办的工作。

2.市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划转方案以及承接主体建议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审核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区提出的划转方案;配合有关部门下达划转通知;组织所监管企业办理划转手续;按时报送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划转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办法;其他按规定需承办的工作。

3.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区提出的划转方案;配合有关部门下达划转通知;配合做好承接主体收益上缴和社保基金支出的衔接;其他按规定需承办的工作。

4.承接主体负责:按规定办理国有股权划入手续;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对划转的国有股权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按规定报送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按规定上缴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

5.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天津证监局负责:按要求执行相关配套措施;其他按规定需承办的工作。

6.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划转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办理划转手续;按时报送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其他按规定需承办的工作。

7.各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划转工作。

(三)统筹改革事项,确保应划尽划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到划转具体实施之日,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应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资本应划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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