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0〕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省级与各地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基本原则,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全力服务保障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大局。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以及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各地(州、市、县、区,下同)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由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创新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财力在设定时限内进行协同攻关的事项,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各地按照负责的科研任务,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事关国计民生和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八大重点产业、世界一流“三张牌”和“数字云南”等领域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各地按照负责的科研任务,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各地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由我省承担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围绕实现全省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云南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根据有关规划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有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或各地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省级实施的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等科技人才专项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特殊生活补助,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地根据有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人才计划,确认为各地财政事权,由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省级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金融服务等,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实施,各地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各地根据有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推进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技术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我省承担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金砖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昆明)、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临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引导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补助,由各地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型县市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建设,由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地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各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或各地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省委、省政府推动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和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入滇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地根据本地有关规划与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科研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充分发挥省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地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省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支持力度。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州、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把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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