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0〕12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1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职健〔201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尘肺病患者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部、省文件要求,夯实部门工作责任,将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作为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切实保障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助力健康江苏建设。
二、深化部门协作,合力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0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建立部门信息互通互联制度,2020年3月底前,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尘肺病重点行业企业信息(见附件1)和2020年以来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职工信息(见附件2)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后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数据信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制定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计划,切实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要强化督促检查,发现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行业企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即时补办参保手续,2020年底各地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注重宣传培训,大力加强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自2020年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和巩固近年来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各地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定期做好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确保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督促指导粉尘浓度超标企业依法承担起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尘肺病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费率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四、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对已认定且明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的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任务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落实见效。各地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制定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加强统一调度、定期督促检查、建立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实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每年适时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总结评估交流各地的工作做法与成效。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
1.尘肺病重点行业企 业信息一览表
2.2020年以来诊断为职 业性尘肺病职工信息一览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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