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形成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工作格局;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实现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行政裁决功能充分发挥,成为行政机关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一)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二)明确行政裁决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实施主体。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鼓励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管辖权限、时限要求等受理和审理案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所涉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本级政府的行政裁决案件。
(三)规范行政裁决程序。
1.行政裁决受理。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行政裁决审理期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2.行政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审查争议事实、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居中裁判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证,并可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
3.行政裁决决定。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坚持公平中立原则,根据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裁决办理期限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有关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没有明确的,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细化行政裁决流程。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省级行政裁决机关要抓紧制定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法律文书和操作规范,指导本系统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推动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探索开展创新试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省级有关部门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经省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裁决权试点,集中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推动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创新。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一)积极推进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办理。充分利用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势,结合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部署,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探索将适合在线办理的行政裁决纳入“网上办”“掌上办”,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途径有机衔接,实行“一网通办”。合理配置和优化纠纷化解资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二)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告知机制。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裁决方式化解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信访等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且通过调解难以化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对适宜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决调解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四)建立重大行政裁决审理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执行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
(五)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生效后,通知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收到通知后撤销作出的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地方各级主要领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矛盾纠纷化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地将行政裁决纳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建立中心与相关裁决机关工作协同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求,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明确工作职责。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设定和规定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
(四)加强宣传引导。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运用政府网站、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五)严格督促落实。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裁决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指导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推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开展示范建设,研究解决行政裁决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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