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9〕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全民医保制度基本建立,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加强,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但是,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我省卫生资源总量仍然不足、配置还不均衡,基层服务能力比较薄弱,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尚未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更加注重政策的协同联动,更加注重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突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联动,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利益关系,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上下贯通、防治结合、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以医联体建设为抓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深化四医联动改革,理顺利益机制,大力推进城乡以医联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
(一)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医联体由区域内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组成,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构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为群众提供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钱成为医生和群众的共同目标。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县级党委、政府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医联体管理委员会,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划定医联体服务区域,指定牵头医院组建医联体。在城市,由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城区医联体;在县域,由牵头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建县域医联体。
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主要服务对象是服务区域内工作和居住人员,参加服务区域内医保的,由医保部门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未参加的由个人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联体服务区域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筹资金额,预留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资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等补充保险金额后,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联体服务区域内在职、退休人员,分别测算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费用,结合年度医保基金增长幅度,分别确定当年在职、退休人员人均支付金额,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医联体负责支付协议范围内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疾病诊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保费用。结余的医保基金计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由医联体自主分配。
建立合理诊疗秩序。鼓励患者基层首诊,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降低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医联体内住院双向转诊以及通过医联体向外转诊的,可连续计算医保报销起付线。医联体外就诊发生的医保费用,在下月支付医联体的医保基金中扣除。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转诊转院监测,对医疗机构不合理诊疗和套保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统一医联体内用药目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主动上门等方式为医联体签约居民提供健康服务。鼓励医联体牵头医院通过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基层轮值、下基层指导带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享受到优质服务。
完善医联体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牵头医院负责制,制定医联体建设方案、章程,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牵头医院承担区域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诊治、向上转诊服务,将疾病恢复期和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上级医院下转的接续性医疗服务。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以绩效为核心,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医联体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待遇、考核任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引导医务人员向基层流动,开展预防保健等工作。
完善医联体外部治理机制。依据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政策,原渠道足额安排医联体成员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健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以公益性为导向,将医疗质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医疗资源下沉、居民健康改善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等挂钩,引导医联体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
(二)推广村医、村卫生室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村医准入条件和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保障村医合理收入,足额发放村医各项补助补贴。新进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依法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实行村医乡聘村用制度,乡镇卫生院与符合条件的村医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实现所有行政村配备1名村医全覆盖。完善大学生村医激励机制,畅通进出渠道,落实“五险一金”待遇;比照大学生村官政策,为大学生村医提供进步空间,在其工作一定年限后,符合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公务员,或由上级综合医院选聘。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利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费用,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贫困人口、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团队依规依约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优先提供预约、转诊服务。病情稳定的签约居民,基层医疗机构可沿用上级医院处方,对经医保认定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确保居民在基层用药便捷。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机制,按照签约医生实际提供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刷卡记录和群众满意度据实结算签约服务费,并计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保障签约医生收入足额到位。对工作突出的签约医生,在人员聘用、岗位培训、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继续实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选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到县级医院服务,每批派驻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扎实开展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春雨工程,选派二级以上医院骨干挂职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建立派驻人员激励机制,派出医院设立基层工作津贴,鼓励市、县对派驻人员交通、生活给予适当补助,确保下派人员收入不低于派出医院相应人员平均水平。鼓励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工作室,探索设置基层卫生特设岗位,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慢性病管理等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五)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延伸服务链条,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用药指导、随访和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制定居民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标准,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互联互通。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进5G技术在互联网医院、医学影像、紧急医学救援等领域应用。为失能、半失能人员配备呼叫装置,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独居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以建机制为重点,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正确处理政府和医院的关系,解决好人事、薪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一)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全面推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实现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把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科室党组织书记和行政领导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按照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社会办医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二)改革公立医院治理机制。明确由1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有效发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按年度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履行编制行业规划、审核临床准入、制定医疗规范、实施行业监管、开展考核评价等职责。2020年实现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医院章程,2020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推进院长职业化建设,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强化诊疗合理性评价,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开展半小时精准预约诊疗,减少患者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积极推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四)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治疗等价格,提高诊察、手术、护理等技术劳务服务项目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五)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事项,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力度。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多机构执业。加强社会办医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四、以提高基金效益为导向,强化医保对改革的支撑作用
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发挥利益调控作用,加强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一)完善医保基金筹措机制。强化基金征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基数核定、基金征缴、收入入库等环节衔接,确保基金收入及时入库。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压实市、县基金筹措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按规定将抗肿瘤等谈判药品、远程医疗项目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持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期开展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三)实行医保基金结余奖励政策。完善总额预付制度,对未纳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年终将结余的医保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医疗机构。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结余的医保资金奖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通过谈判,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以内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5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20%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7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20%以上的,所节约医保资金全部返还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四)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直接结算试点。探索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由医保部门直接结算,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对药企及时回款,调动药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五)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保障群众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支出,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稳妥推进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六)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强化医保协议约束作用,加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健全违规退出制度。推行常态化飞行检查,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巩固高压态势。强化基金运行预警分析和风险监测,实行风险预警管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实施举报奖励。分类建立药品企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信用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定薪、职务职称晋升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五、以保质降价为关键,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全程管理
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发力,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一)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机制。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对省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生产监督检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严禁租借证照、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行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企业挂网销售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高于我省实际入库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不带金销售,对经核实存在价格信息欺诈或带金销售的企业,取消挂网资格,不得在河北销售,并记入药品采购不良信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三)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覆盖范围,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启动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推进京津冀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属于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品种,必须通过平台采购;未列入平台挂网品种而医疗机构急需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在平台备案,接受监督。2019年底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规范临床用药。医疗机构要合理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集中采购药物,加强用药管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五)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每年调整一次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定点生产、应急生产和协商调剂,鼓励企业加快新药研发和高质量仿制药生产,保障常用药、低价药等药品供应。根据基层用药需求,及时动态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增加基层用药种类,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就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六、以协同治理为手段,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医药卫生政策和标准,推动全行业监管,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引导医药卫生机构依法执业。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创新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和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工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建立数据库,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检查收入挂钩,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对患者转院就医行为及就医地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政府)
七、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激发和释放中医药活力和潜力,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
(一)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中医康复中心,推进国医堂、国医馆向基层延伸发展。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强化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同,遴选合适病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形成中医疗效突出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建设省中医药博物馆。实施“名医入冀计划”,加强中医药高层次和国际化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建立京津冀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机制。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新模式,推动中药质量提升。(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中医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对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管理。通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遴选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全省调剂使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具有省级以上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中成药可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结合实施健康河北行动,促进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大力宣传中医治未病理念,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中药药膳、八段锦、内养功等保健方法。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构建与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八、强化政策激励,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体现和尊重技术劳务价值和劳动成果,提升医务人员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
(一)改革人事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公立医院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可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补贴、加班补贴等。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医院和受聘人员按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取消职称晋升的科研和论文限制。取得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乡村两级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副高级职称;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正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健全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强化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本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在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在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和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工作。加大儿科、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在医学类高校、职业院校、卫生学校设置儿科、全科医学及护理等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岗培训中,增加儿科、全科医学专业的招生比重。尽快解决农村医疗卫生后备力量不足和儿科、全科医生严重短缺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委编办,各市政府)
(三)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师节、护士节等行业节日宣传活动,做好“最美医生”评选等工作,给予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地位,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风气。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各市政府)
九、完善健康保障,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切实加强防控体系建设,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实施健康河北行动。制定落实《关于开展健康河北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主要健康影响因素、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从政府、社会、个人层面协同推进实施一批重大行动,提高全省居民健康水平。完善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早期筛查,落实防控干预措施。完善卫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健全疾病防控体系。调整优化各级疾控机构功能定位,省级疾控中心主要承担重大疾病的防控策略和应用技术研究等任务,市、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承担普及健康知识、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等任务。强化癌症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综合防控。加强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疾病流行趋势和特征分析,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疾控中心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加操作实践,提升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发展康养产业,推动医养康功能同步谋划、一体设置、融合发展。支持现有养老院备案设置医疗机构,支持拟新建养老机构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十、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衔接,保持协调联动,对不符合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要抓紧清理、及时完善。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协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地改革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考核。将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日常督导、医改考核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保障各项重点工作有力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通过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不新设行政审批职能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综合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加强医疗健康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优化规范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限。推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书“多证合一”,实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分工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地方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制度。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与安全报告。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要求。坚持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建立医疗机构重点部门、专业、岗位、环节和高风险人员的监控机制,确保医疗质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加强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监管。强化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并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的监管。规范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机制,加强辅助用药、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和高值医用耗材等动态监控,对发现超常使用的药品耗材,组织开展合理性评价,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约谈或处罚。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等指标进行监测,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推进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监测和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强化监督和考核。落实三级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加强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补偿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药品和耗材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长期负债、资金结余使用、对外投资以及资产核销的监管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石家庄海关、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纳入年检和年报的主要内容,规范资金用途,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严惩。(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加强医保资金使用监管。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完善医疗保障与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省医疗保障局、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7.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薪酬分配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等情况,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成本控制、医疗质量、运营效率、可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财政投入、经费核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保拨付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任用党组织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参考,推动公立医院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能,提高管理绩效,提升运行效率。(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8.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将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结果记入信用档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强化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进一步健全公开公平的考核方式和科学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监管服务质量、服务行为、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实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两个全覆盖”,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罚机制。推广项目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不断织密监测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石家庄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0.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推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广播电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配合)
11.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相关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根据国家出台的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做好我省健康产业体系核算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健康服务监管办法,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医疗保障局、河北银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案例评查、案例示范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健全抽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完善抽查细则。加大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
3.落实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医疗卫生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和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按照国家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归集的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4.落实网格化管理。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试点,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推动“一格三员”(网格、管理员、协管员、督导员)规范化监管,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5.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6.落实风险预警和评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工作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安全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逐步对医疗卫生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落实权威有效督察机制。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可下沉至部分县(市、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各市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省委、省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综合监管保障,确保监管长效有力。
1.健全监管标准。积极推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开展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监督工作。制定“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地方标准,加强对其规范管理和监督。(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2.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加强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4.加强考核问责。各市要将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严肃查处各级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效震慑。(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二)实施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政策培训,联合开展检查、执法、督察和惩戒,提升执法效能和治理能力。
(三)提升阶段(2020年9月至2020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实际,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监管举措,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2020年以后,逐步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常态化、规范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统一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责任,细化分工,加强沟通衔接,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凝聚社会共识,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覆盖到大多数县(市、区),各市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保障工作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贯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原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4.加强保育服务。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
5.开展宣传指导。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6.做好公卫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加强设施改造。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
3.发挥市场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4.利用公共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5.实施项目推动。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
6.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7.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基层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3.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各级政府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
4.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3.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影响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人才保障。在幼儿教育、健康护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具备良好基础的高等和职业院校,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制定儿童早期发展保教师专业标准。用心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启动部署。省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省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试点探索,逐步推广。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底,各市和雄安新区结合实际,可选择一批条件适宜的县(市、区),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成一批示范单位。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引进先进理念,整合高水平专业资源、研究力量和服务供给,组建专家团队,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试点,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调动第三方机构积极性,建成2-3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市打造不同类型样板示范机构。
(三)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先行试点基础上,总结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承担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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