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老发〔2019〕4号《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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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9〕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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