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0〕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9 03:30:4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的权限

(一)嘉奖。省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省和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

(二)记功。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设区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省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对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集体奖励,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二、关于奖励的比例


(一)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定期奖励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2%;定期奖励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及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

(二)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对口支援合作、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锻炼和离岗创业创新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占用所在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三、关于奖励的实施

(一)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各地各单位要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奖人员给予关心关怀,对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人员可组织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活动,激励其保持荣誉、再创佳绩。

(二)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一般应给予嘉奖。定期奖励的奖金,由所在事业单位发放。

(三)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按奖励权限报相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必要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部署统筹开展。及时奖励的奖金,由奖励决定单位发放。

(四)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奖励的,下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五)对获奖人员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关于奖励的证书、奖章和奖牌

(一)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监制。

(二)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年度预算。

(三)各地制作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厂商,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五、关于奖励的备案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和奖励决定文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6日






全文及附件: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 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取码: yd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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