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2018〕11号《湖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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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







湘发〔201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要求,激励全省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在建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实践中奋发进取、创先争优,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表彰项目、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党委(以下简称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党中央批准,省委可以设立优秀党组织书记表彰项目。

省纪委、省委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个人和集体表彰项目。其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须报省委批准,表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四条 省委、省纪委、省委工作部门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湖南省”称谓;其他表彰项目,冠以市县区或者系统单位等称谓。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等,可以根据其层级、类别命名。

第五条 表彰对象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表彰对象的不同,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应为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注重创新实践,在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一般应当从事专职党务工作2年或者兼职党务工作3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先进党组织应当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

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四)优秀党组织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担当作为,廉洁奉公,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业绩突出。

一般应当担任书记职务3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书记。

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根据前款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第六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七条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省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

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第八条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省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由省委与中央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省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数量,每种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名(个)。

省以下各级党组织集中表彰对象个体数量,应当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

第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和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对企业党组织及企业负责人,征求负责环保、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以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省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组织书记,由省委组织部提出表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表彰对象报省委批准后,由省委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 开展集中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省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组织书记等,一般在应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专门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一条 省委和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章 纪念章颁发对象和程序



第十二条 经党中央批准,省委可单独或者与省人民政府等联合向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第十三条 荣誉性纪念章颁发对象为我省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党员。其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第十四条 荣誉性纪念章一般采取普授形式,向参与该项工作的全体党员颁发,但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认为不适合颁发的党员除外。

第十五条 颁发纪念章,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批。省委单独或者会同省人民政府等提出方案,报党中央审批。

省纪委,市州党委,省委工作部门,省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可以向省委提出颁发纪念章建议。

(二)决定。经党中央批准后,省委单独或者会同省人民政府等作出设立颁发纪念章的决定。

(三)颁发。按批准的方案颁发纪念章。

(四)备案。省委组织部对纪念章设立颁发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颁发纪念章可举行颁发仪式,一般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的活动举行。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组织书记代表,可以受邀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应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省委组织部或者有关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或者其他重要节日对其进行慰问。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党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省委单独或者与省人民政府等职合向党员颁发的荣誉性纪念章,重在精神鼓励,其获得者一般不专门享有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表彰对象和纪念章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救助。

第二十一条 党内表彰对象和纪念章获得者应当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好先锋模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党内表彰对象和纪念章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牌、纪念章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应当按程序向授予党组织提出撤销建议。撤销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授予党组织作出决定。

任何组织与个人,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均可向有关单位反映、举报。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省委对本级和下级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纪念章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党内表彰证书及奖章、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 级(含省级)以下党内各项表彰工作,在同及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党中央授予勋章,党中央单独或者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党中央或者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部门开展表彰,党中央单独或者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纪念章,我省有关对象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市州党委,省委工作部门,省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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