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0 22:1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已有成果,全面开展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0年底,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 “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以满足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需求为目的,按照总调查的模式,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调查方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对于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选择符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各地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地要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条件允许的地区,可将不动产登记收件网点延伸到乡镇、到村委;鼓励各地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批量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颁发的证件继续有效,不再重新登记。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以及各类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各地要在已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并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满足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要求。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农村不动产数据准确入库,快速查询,互通共享,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四)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结合现实、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时间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从2019年下半年起,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资料收集、权籍调查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6月)。各地要摸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最新的高分辨率影像及其他相关资料叠加分析,并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

(二)公示公告、登记发证阶段(2020年6月-2020年10月)。各地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公示公告、入库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检查验收、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10月-2020年12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按照相关检查验收办法重点对各市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各市要参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检查验收要求,落实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补充完善、全面覆盖阶段(2021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提请政府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与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积极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扎实有序推进本地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对由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强化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工作质量差的地区予以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导,并组织好验收总结工作;各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导和验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果质量。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在摸清农村不动产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同时,要完善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末及时填报工作进度表,逐级汇总上报。各市要在2020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农村不动产 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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