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自然资〔2019〕21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1 02:26:15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2019〕212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现就全面开展我省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进一步深化对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识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新形势下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其作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国家有关要求,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抓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本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目标。

二、认真研究,全面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基层和群众面广,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规定的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紧密结合基础工作强弱好差实际,加强政策和技术研究,切实稳妥组织实施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特别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从组织实施、技术路线、调查方法和登记发证政策上对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结合实际制订符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把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准确把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重点。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依法颁发的原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的,以及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地区,应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是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印发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见附件)进行,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专项成果,避免重复投入。可以试点先行,通过试点探索切实可行和有效的调查方法,然后全面铺开。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条件暂不具备的,在地籍调查成果入库的前提下,可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面积等内容,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调成果。

四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政府领导和统一组织下,出台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政策支撑。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缺少土地权源材料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后,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是严格数据库建设标准确保成果质量。调查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权籍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省级抽检的质量检查体系,县级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调查确权登记全过程监管,组织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确保图件、数据与实地一致,调查、登记、颁证程序合法,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基本实现省级、市级、县级自下而上逐级汇交。

三、加强保障,确保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或调整完善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把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政府重要事项,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组织实施。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力争2020年底前将符合颁证条件的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发尽发”。

(二)明确分工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负责摸清需求和确定调查方法,测算工作经费,拟订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选择作业队伍,做好人员培训,指导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工作经费;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乡镇、村要抽调专人全程参与,负责组织现场调查指界和签字确认,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查、登记申请、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完善月报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度月报制度,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末填报工作进度表,汇总上报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将予以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确保宣传到组、到户,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附件:农村不动产权籍调 查工作指南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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