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8〕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政府对《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以下称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省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省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考核部门依据全省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省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市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省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的市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市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省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市通报,并纳入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市、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省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省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市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市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市通报,纳入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的市,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省考核部门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考核部门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市级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省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市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或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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