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土登办发〔2019〕3号《江西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赣土登办发〔2019〕3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全省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确权登记发证。
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我省2020年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各地要按照在2020年上半年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通过省级验收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本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省目标任务。
二、加快登记提高发证率。
各地要加大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发放力度,千方百计提高发证率。对经确权调查,且符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政策规定的,应尽快组织登记发证,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发放到农民群众手中,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全发”。要将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中,积极推进由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代理受理农村不动产登记申请,为广大农民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方便。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机,抓好节日期间登记发证。保证各地在2020年上半年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登记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三、明确登记发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精神,登记发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同时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正、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开展成果省级验收。
全省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按照《江西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进行。各地要加强县级初检、市级复检工作,保证成果质量。县级初检、市级复检通过后,应及时组织省级成果检查工作。通过省级质量检查后,方可向省确权办申请开展省级成果验收。申请省级成果验收应具备:本地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成;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能导入本地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已归并入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本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发证率达到90%(数据从省基础平台中获取)。
已经完成确权调查,且成果质量较好的地区,可以提前申请开展县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今年底前申请验收的发证率 30%)。
五、加大舆论宣传。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和政策解读。积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介,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农民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主动性与积极性。
六、我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起步早、标准较高,各地继续执行省确权办发布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中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供参考。
附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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