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2020〕22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6-22 22:10:2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精神,切实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用气价格

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下调每立方米0.14元,全部用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

二、降低用水价格


企业到户价格下调10%。

三、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工作要求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供气供水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让企业都享受到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联系人:韩琛;电话:0571-8705290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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