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服务〔2020〕26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全力支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1 07:15:36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全力支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服务〔202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全力支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全力支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关于积极有效应对疫情全力支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给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和旅游、家政等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扶企业共克时艰,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


1.充分发挥物流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我省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的重点企业统筹协调和支持保障力度,统筹运输物流及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连锁超市、快递物流等重点企业,强化政策支持、物资储备和货源组织,落实员工防护保障。严格属地责任,确保生活必需品零售市场供应,强化市场动态监测,打通城乡物流配送“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优先确保疫情防控和民生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2.持续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的运输支持力度。落实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运车辆专用通道,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一律不得设置硬隔离,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安全有序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动脉通”和社区(农村)快递物流“静脉通”,确保原料进得来、产品运得出、快递送得到。完善运输协调服务机制,加大跨省、跨市运输问题协调力度,加大货运物流企业恢复营业、防护用具、融资等支持力度。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的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3.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支持力度。加大对根据政府保供要求进行采购、仓储和配送等物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力度。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优先保障信贷资金,并鼓励金融机构减免贷款利息。落实央行专项再贷款、优惠利率、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于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简化授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着力减轻服务业市场主体负担

4.加大税收减免力度。积极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和旅游、家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通过落实税收支持性政策,帮扶企业共渡难关。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银保监局)

5.降低市场主体租金成本。鼓励业主在疫情期间为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承租房产为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通过双方协商为租户减免租金。鼓励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服务业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力度

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服务业复工复产企业,提前对接融资需求,增加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保持企业授信额度稳定。在全省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支持。在疫后恢复生产时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服务业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7.加大保险担保支持力度。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酌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对暂停出境业务的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稳岗和用工保障


8.加大对企业稳岗稳产的支持力度。鼓励受疫情影响服务业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至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9.加大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支持力度。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10.加大用工保障力度。根据疫情风险评估,做好服务业企业复工前期准备工作,加大与省内外劳务对接力度,分类分地区组织服务业行业员工有序返岗。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11.加强线上职工培训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五、加大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力度


12.积极支持在线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以新服务带动新消费,大力推进生活服务业数字化、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夜间经济数字化,支持传统商贸主体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在线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培训、线上文化和旅游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发展居家消费经济、宅经济。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鼓励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大力发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新模式。推动非接触式服务交易模式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13.推动大数据开放共享。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物资储备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健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创新“数字服务”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实现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

14.加快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在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两业”融合等重点关键领域,尽快推出一批对疫后生产生活具较强拉动作用、对服务业发展具战略导向意义的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切实用好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撑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六、加大企业帮扶和服务力度

15.加大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服务业领域资金对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倾斜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受疫情影响情况的摸底调查,争取获得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对我省服务业发展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16.加大法律保障支持力度。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约相关合同的服务业企业,指导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保险赔偿等方式,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加大信用保障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对医疗流通和受影响较大等服务业企业的公共信用修复。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疫情期间作出贡献等荣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在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信用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省市金融服务(信易贷)平台作用,做好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信用保护,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确因疫情影响的服务业企业未能及时还款的,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8.优化服务业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鼓励有条件的服务行业对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地方政府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加强土地、融资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人民政府)

19.强化服务业小微企业帮扶工作。针对当前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视疫情情况分批有序推进面广量大的小微企业恢复生产,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支持,多渠道满足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积极落实省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降低服务业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0.建立服务业行业服务帮扶机制。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业企业恢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落实“一业一策”精准扶持,引导服务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赢得更大发展空间。(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施策、分类指导,促进我省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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