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20〕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8 14:54:0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1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抗击疫情、应对经济下行中的作用,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困难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一年

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一年,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实施条件、申请使用等仍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规定执行。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和形势变化,对豫人社办〔2019〕18号文件部分条款做如下调整:

(一)对于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认定“基本条件”中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如果一次性补缴失业保险5年欠费(含滞纳金)并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后即可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盈亏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2)企业2019年度利润比2018年度下降30%以上,以净利润指标为准;

(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4)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中的企业。

(三)资金使用方面,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3年以上的统筹地区,按6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基金结余支付能力计算公式为2019年末结余除以2019年度支出小计(扣除当年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支出部分)。对于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省人社厅、财政厅将通过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补助,帮助相关统筹地区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

将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100人以下的优先办理)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4.5%,统一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其他裁员率计算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三、加强精准帮扶


优先向实体经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企业、抗击疫情保证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行业重点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倾斜。对国家和省认定的贫困县(市)的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60%。

对于下列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一)审核时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

(二)审核时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三)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中国信用网”网站(http://www.zgxyw.org.cn)上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准。

四、精简证明材料,全面推进网上经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以企业承诺代替监管部门出具证明,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自动比对核实,努力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在“审核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时,可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征收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确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对于补缴欠费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人数仍以上年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数为准。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疫情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积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全力推动失业稳岗返还工作开展,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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