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9〕9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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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








豫人社〔2019〕9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精简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五类人员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以下简称豫政办50号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豫政办5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实现培训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申请上述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凭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二)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不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4.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政府购岗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政府购岗”岗位补贴,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2.通过“政府购岗”计划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申请“政府购岗”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政府购岗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政府购岗”就业协议、《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不再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留用见习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包括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和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学校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其中,学籍证明复印件可由高校统一出具;省内毕业生申报信息可通过“残疾人证信息库”“精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等部门协查的,不再提供相关困难资质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系统核查的,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学校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证复印件等,《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经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创业补贴包括开业补贴、运营补贴和项目补助,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开业补贴,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不再提供,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2.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运营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运营补贴申请表、人员基本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凭证复印件等。

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项目补助,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发展计划书、项目法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

二、进一步优化经办程序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就业创业补贴审核发放效率,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不搞层层公示。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审核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全面推广使用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和待遇查询,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相关人员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申办程序进行排查清理,拉出清单逐项明确精简优化,对上述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其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对能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申办对象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可在本通知基础上再行精简证明材料,最大限度便利政策享受,最大程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的获得感。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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