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9〕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9〕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0日
广东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根据国办发〔2019〕26号文件精神,我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聚焦广东优势特色产业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在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海洋科学、人口健康、工程科学以及数理与交叉前沿等领域开展的前瞻性基础研究,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科技强省战略目标和全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省市联合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确认为省市共同财政事权。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广东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与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等重点领域解决我省产业发展“缺芯少核”和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的研究,以及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农业农村、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生命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等予以重点保障。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实验室与大科学装置建设。对聚焦国家战略和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省实验室建设,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
对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为我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的省重点实验室,依托省级预算单位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依托市级预算单位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对国家在广东布局建设的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等项目配套工程,以及省级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按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公益性创新平台建设。对提升我省公益性研究能力的省级基础条件性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公益性创新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3.产业导向性平台建设。对省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省级产业导向性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产业导向性平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创新创业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对区域性重大创新载体,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2.创新主体培育。对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激情和活力的资助,归属于省级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归属于市县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3.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补助,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我省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科技创新普及领域、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国际科技合作与粤港澳创新创业合作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与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配套奖励,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与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以上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我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切实保障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不断加强对核心技术攻关与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补充的多种投入方式。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市县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聚焦重点配置科技资源、集成攻关的体制机制,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五)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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