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9〕2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13号(工交邮电类305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2813号(工交邮电类
305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府函〔2019〕281号
陈倩雯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经会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我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举全省之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你们提出的建议,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深圳市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基本情况
2017年3月,“中国深圳”和“中国前海”船籍港正式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可以开展国际船舶登记试点。2018年6月,深圳市印发了《关于促进深圳港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国际船舶注册“中国深圳”“中国前海”船籍港船队,建设深港国际船舶综合运营中心和国际海员中心,对船舶交易、登记、检验和国际海员培训等项目给予补贴,打造深圳航运服务总部经济聚集区。目前,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拟对国际船舶登记、管理等领域进行扶持,登记为“中国深圳”“中国前海”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登记为“中国深圳”“中国前海”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鼓励中资“方便旗”船回归。截至目前,在深圳市注册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共有9家,拥有国际运输船舶58艘。其中,49艘为中国深圳籍,4艘为中国上海籍,5艘为利比里亚籍。
二、关于提案提出的三方面具体建议
(一)关于“由深圳市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成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推动领导小组”的建议。由于国际船舶登记涉及的财政、税收、监管等多个环节属于中央事权,需要得到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2018年12月,深圳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前往交通运输部,沟通汇报该市开展国际船舶登记等工作。下一步,深圳市将与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保持紧密联系,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争取得到国家政策支持。
(二)关于“选择在深圳盐田港试点中资方便旗船回归登记,在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试点国际船舶登记”的建议。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意见,两项工作在政策和规定方面不存在障碍,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相关业务。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免税政策申请受理工作的通报》,本年度中资“方便旗”回归登记受理工作已经开始,申请人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受理通过后向盐田港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手续;申请人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向前海蛇口片区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国际船舶登记。目前,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积极开展“中国前海”船籍港配套政策研究,提出开展开放国际船舶登记限制条件试点、简化船舶登记注册手续试点、国际船舶业务试点等改革内容,并梳理出推动开放“中国前海”国际船舶登记限制条件的8条政策诉求,相关政策建议已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关于“探索放开登记主体、类型、船龄及检验等方面的限制,建立规范、便捷的登记规则与流程。对回归登记的中资船按‘境外船舶’实施监管;实施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
一是关于登记主体问题。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作了特别规定,放开了登记主体的外资股比限制。
二是关于类型及船龄问题。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安全和绿色技术水平,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明确了从境外购置、光租船舶的船龄要求。交通运输部表示,鉴于船舶运营安全和能耗排放技术条件与船龄密切相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的角度出发,暂不宜放宽进出口二手船船龄。
三是关于检验方面。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贸区建设的有关要求,逐步放开自贸区国际登记船舶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于2018年开展了实地调研,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船舶检验机构、航运企业和造船企业的意见。目前已立项并委托上海海事大学开展了课题研究,对自贸区(自贸港)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检验开放的基本原则、开放对象、实施步骤等进行了细致研究,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放开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入级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将于近期发布,以满足自贸区“船级准入”政策落地的要求。
四是关于规范、便捷的登记规则与流程方面。为落实国务院“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的办理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实施了《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事政务办理服务规范》,简化海事业务办理条件,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材料,免予申请人提交,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海事政务服务。
五是关于对回归登记的中资船按“境外船舶”实施监管,实施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方面。相关建议涉及到财政部及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事权,我省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争取得到国家政策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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