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9〕1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431号(社会管理类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431号(社会管理类
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府函〔2019〕184号
林淑仪常委: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互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举全省之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支持推进职业资格互认等相关工作。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职业资格互认进展情况
(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推进情况。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主要通过“一试多证”和“粤方先认”两种形式具体体现。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正在开展“一试三证”的考试项目有美容师、美发师。自2005年开展试点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在粤港澳三地共组织2900多人次参加“一试三证”试点考试。“粤方先认”是经粤港澳三地权威专家评估,并征得澳门劳工事务局、香港职业训练局同意,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认定持有目录清单中所列澳门职业技能证明书和香港专业能力评估证书人员与持有相同类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相当。截至2018年底,已有166名持澳门职业技能证明书人员直接申报了内地高一级别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推进情况。一是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做好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等6项建筑领域职业资格与香港专业资格互认工作,近200名香港专业人士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在粤注册执业。二是在省级事权范围积极推动港澳人才在湾区内地,特别是在南沙、前海、横琴自贸试验区内便利执业。2017年12月,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财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政策》,以南沙、前海、横琴自贸试验区为突破口,明确提出允许港澳金融专业人才在区内提供专业服务,在区内鼓励建筑工程类个人执业,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港澳相关专业人才便利执业。三是做好推进粤港澳职业资格互认的基础性工作。初步建立全省职业资格监管服务体系,掌握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实施情况;向36项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互认的有关情况,研究需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相关问题。
二、关于提案中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关于建立广东省及香港政府设立大湾区职业技能合作及工作沟通架构的建议。目前,国家已颁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拟在今后三年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行动。粤港澳大湾区加强职业技能合作和沟通,将有助于该行动的强力推进。接下来,我省将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推进相关工作时,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关于凭香港资历架构认可课程实现资格互认的建议。目前内地没有对课程进行评估即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做法。培训和评价是密不可分但又有本质区别的两个过程,参加培训与具备相应职业能力并无必然关联,评价标准和评价过程的互相融合更有利于评价结果的互认。
(三)关于对接香港获评审的“过往资历认可”的建议。根据现行做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途径主要为四类:社会化考评、职业技能竞赛、获认可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四种途径中,直接认定的方式与香港的“过往资历认可”机制较为相似,但内地实行的直接认定方式主要是针对品德高尚、技艺精湛,并具有绝招绝活、在行业上具有代表性的领军人物进行的业绩评价方式。受评者需在发明专利、技术革新、职业标准开发、题库建设等方面具有杰出贡献,并经相关行业直接认定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此做法跟目前香港实行的“过往资历认可”做法还是有较大出入,建议提出的设想落地实施的条件暂不成熟。
(四)关于对接香港工联会下属工会出具的年资证明的建议。据了解,香港工联会下属行业工会对会员出具的年资证明主要体现职工从事某项工作的工龄及表现的汇总证明,并不等同于从事这项工作能力水平等级的证明,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功能定位存在较大出入,互认的基础仍然不够成熟。
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指示批示精神,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机遇,积极推进人才湾区建设,大力推动粤港政府间的高层合作,推动搭建粤港澳资格互认平台,努力形成大湾区内人才自由发展、自由流动的政策环境,共建国际一流湾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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