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8〕4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2-22 04:21: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


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粤府函〔2018〕4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范围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行使知识产权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三)行使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交通运输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七)行使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由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相关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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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东省, 通知, 粤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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