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委办发〔2018〕8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11月29日 浙委办发〔2018〕8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瓶颈制约和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民民营经济创新能力
(一)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工程。适应新技术革命,三年统筹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及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等专项资金90亿元,带动全省规模以民营企业实施5000项以上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巩固和提升民营特色企业块状特色产业综合优势。
(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突出民营企业在应用类产品创新研发中的主导地位,梳理确定一批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急需攻克的核心技术项目清单,联合科研院所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三年内投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30亿元以上,联动市县财政投入30亿元以上,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200亿元以上。
(三)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深入实施“双创”战略,充分释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潜。支持宁波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温州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争取国家级世界(温州)华商综合发展试验区,支持嘉兴争取国家级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台州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青田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
(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引导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创新,鼓励对首台(套)、军民融合等创新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全省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政府应给予奖励。
(五)实施中小微企业竞争力提升工程。三年统筹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5亿元,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和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胜资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小微企业质效提升,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二、进步加大民营经济金融支持
(六)坚决抓好金融助企政策落地见效。全面贯彻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和降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对遇到暂时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得简单压贷、抽贷、断贷。新组建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政府对省担保集团增资50亿元,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债、贷款融资。设立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等。建立省、市、县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新组建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首期融资100亿元,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化解民管企业流动性风险。
(七)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增氧”计划。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团队,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单户投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三年全省新增5000亿元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把银行业绩考核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相挂钩,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相关考核机制,保障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长,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全国领先。
(八)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好省50亿元“风凰行动”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金融机构要大力推进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对长周期稳定运行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经营周期建立融资窗口指导制度,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深化无还款续贷服务。扩大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推动省内民营企业批量参与浙江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三、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人才政策
(九)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实用人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民营企业发展精准培养人才。鼓励民营企业自主或联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支持在校内建设满足用工需求为导向的教学工厂、股份制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保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行使专业设置权、收费定价权、招生自主权。
(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以大数据技术引人,搭建人才信息云平台,定期向民营企业发布重点引才目录、产业人才地图和人才招聘活动信息。以灵活的待遇引人,鼓励企业对聘用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人才团队等实行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激励方式。以特殊的政策引人,各地要针对蓝领技工出台特惠举措,允许企业按规定实施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可在子女入学、人才住房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人才政策。以优质的环境引人,加快以特色小镇理念提升改造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环境。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稳定新业态员工。适应新形势下民营企业用工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的新特点,研究完善新业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实现新业态员工集聚并稳定就业。
四、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十二)加大民营企业新增用地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十三)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只增不减”机制。对“三改一拆”、土地综合整治等盘活的工业用地,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不轻易改变土地用途。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民营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四)建立民营企业灵活供地机制。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鼓励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家庭住所等资源,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制造业”等新业态企业,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实施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五、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降本减负
(十五)认真落实降本减负一揽子政策。高效落实关于企业降本减负一揽子政策,进一步谋划降本减负政策。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根据国家部署,落实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确保三年为企业降本减负5000亿元。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社保负担。落实国家社保费减负政策。对民营企业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不进行回溯式清算。对社保欠费不开展大规模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十七)切实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深化涉企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商事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力争到2020年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个工作日。加强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强制服务收费行为。
六、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十八)构建浙江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积极争取在我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健全侵权违法行为的区域协查机制,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悲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依法认定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名单纳入信用浙江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民营企业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侵害企业家合法产权的案件。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保护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二十)实施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对于无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小、主动及时改正或终止违法行为后消除社会影响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界线,严格依法准确运用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建立差别化处理机制,避免在相关执法过程中简单化、“一刀切”,给民营企业稳定的市场预期。
七、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公平竞争
(二十一)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修订阻碍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予以坚决查处。实施重点民营企业反垄断辅导机制,每年辅导不少于500家。
(二十二)攻克民营企业公平待遇短板。对民营企业在去产能、去杠杆中执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标准。推动出台在贷款周期、贷款额度、贷款费用等方面的公平政策。金融机构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贷款、发债方面一视同仁。
(二十三)扩大民营经济投资渠道。着力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围绕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八大万亿产业、社会事业、军民融合等重点领域,公布一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推介项目。全力推进杭温铁路、杭绍台铁路和甬舟铁路PP试点项目,全面推广试点经验。
八、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开放水平
(二十四)稳定民营企业外贸出口。各级政府要加大外贸出口支持力度,三年省财政统筹安排20亿元,用于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等。设立80亿元稳外贸稳外资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进出口融资。扩大特险保单融资覆盖面,支持民营企业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为大型重点出口民营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二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一带一路”渐商行活动,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供应链布局。完善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模式,建立并完善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民营企业收购海外优质企业和到海外设立产业平台的全程指导服务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三年内新增10个。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保函、信贷支持等金融支持力度。
九、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二十六)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破产效率。各级法院要依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高效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地方政府应尽快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支持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依法履职,缩短破产处置时间。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允许破产清算程序中实施税费优惠和破产重整中债务豁免部分所得税特殊性处理。
(二十七)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要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恢复重整企业信用,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
十、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二十八)建立民营企业参与决策机制。建立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划等过程中,必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
(二十九)建立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靠前服务,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与民营企业百场座谈、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百家龙头企业、百名处长下基层宣讲政策、百名行长进企业、百家民营龙头企业结对服务“五个一百”活动,及时为民营企业解读政策、开展科技服务、提供要素保障等。根据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积极作为,经常听取民营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文化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品质。花更多时间和精力给民营企业家送温暖、树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十)实施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计划。根据民营企业代际传承、转型发展的实际需求,办好新生代企业家“红色传承”班、“创新转型”班,搭建民营企业家了解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渠道,引导新生代企业家接好政治传承之班、事业传承之班。
(三十一)搭建民营企业诉求直通平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设立“浙江民营企业服务云”和“浙江民营企业服务热线”,建立诉求快速反馈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大数据全景信息视图,为企业提供产业链协同、技术创新咨询和市场风险预警等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台支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举措,形成省市县联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把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