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2018〕55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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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8〕5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提升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水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基本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得到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不断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现保值增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增强。

1.管理制度更加健全。2020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健全,出资人法律地位更加明晰,形成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的良好局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2.资本布局更加合理。2023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有进有退、突出重点,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

3.资本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创新,资本管理手段进一步强化,管理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

4.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更加有力,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更加坚强,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党委的领导作用有效发挥,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三)明确界定国有金融资本范畴。本意见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

(四)建立集中统一的授权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2019年底前,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股权划归财政部门持有,并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法人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股权可不划转,出资人职责分类、分期划归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条件暂不成熟的,可在统一管理规制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制定集中委托的具体方案,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委托管理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统一规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分类指导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参与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选择和考核,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等。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参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对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参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由省财政厅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权限相应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依法对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出资,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做强做优做大。坚持有进有退、突出重点,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2019年底前,逐步建立出资人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清单,科学界定管理边界,确保不缺位、不越位。自觉维护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八)夯实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对其各项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机构须依法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全流程穿透管理。国有金融机构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运营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负有保值增值义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我省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

(九)构建和落实全流程的基础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落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全面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状况。规范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严格监管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客观反映国有金融资产价值。完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制度,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规范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实现转让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以公允价值转换国有资产形态。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制度,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遵守国有金融产权交易规则,督促承担国有金融产权交易的机构搭建与交易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

(十)制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财务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十一)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2020年底前,按照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的原则,建立国有金融机构差异化经营绩效考核制度,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社会贡献程度等。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体系,制定薪酬分配、员工持股、企业年金、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制度,合理运用薪酬管理手段,推动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与股东价值联动。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市场化选聘负责人和员工薪酬待遇实行差异化管理。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十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对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股份)或其他金融资产转让收入等,均应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解决金融机构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资本金注入、根据预算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方面。财政部门是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草案。受托人和国有金融机构作为预算单位,负责测算和申报本单位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提出预算支出项目申请。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四、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持续深化改革

(十三)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稳步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国有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涉及合并、分立、发行上市等重大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制定债务处置或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实施方案,依法保护职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四)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

(十五)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六)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推动国有金融机构自觉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全力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筹办北京冬奥会,主动服务实体经济和转型升级,优化服务理念,突出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十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督促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国有金融机构资本金来源应当依法合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额,不得接受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投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十八)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十九)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2019年3月底前出台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选优配强干部队伍,注重充分发挥出资人职责作用,确保“有组织、有人员、有能力、有担当”,管住管好用好、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

(二十二)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对新设国有金融机构、有关部门设立的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其相关信息应主动通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门承担。各级政府应当对财政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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