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2019〕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豫发〔2019〕5号 2019年2月28日
为更好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全省国有金融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我省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发展壮大“金融豫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2.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坚持放管结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管住管好用好国有金融资本,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3.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突出以管资本为主,优化全省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国有金融资本运作,促进保值增值,维护资本安全。
4.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三)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范畴。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准确把握管理边界,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四)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加快制定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理清出资人监管边界和权责,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场化、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五)以管资本为主强化资产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转变国有金融资产监管方式,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目标。
(六)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国有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强化母公司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监督,建立协调配合、有效控制、刚性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七)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督促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规范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
(八)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实施分类考核,突出考核重点,建立涵盖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等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国有金融机构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指标有机统一,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客观公正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资产营运水平,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薪酬挂钩。
(九)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薪酬分配管理,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省、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实行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企业年金管理,强化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十)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其支出管理,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国有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及预算执行的收支监管工作,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十一)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督促银行、证券、保险等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严格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选聘提供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为。
(十二)实行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管人员薪酬等情况。全省各级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同级党委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十三)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明晰我省国有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不断深化我省银行、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根据不同国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国有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机构法人层级,压缩管理级次,降低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原则上同类一级子公司只能限定为一家。
(十四)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董事会规范化建设,落实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建立国有金融机构派出国有股权董事制度,加强对国有股权董事的“实质化”管理,强化对国有股权董事履职行为的考核和问责。
(十五)改革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选任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层管理,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省管重要骨干金融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省委管理;省管骨干金融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经理层副职由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管理,其他班子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党委(党组)管理。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六)引导国有金融机构专注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引导各类国有金融资本加大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工作、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强化国有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坚持正确的绩效目标导向,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优势、做精主业、苦练内功、增强素质,围绕实体经济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着力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十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加大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事项识别和计量,强化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实现稳健有序发展。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严禁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要相隔离,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国有金融机构要坚持合规、审慎经营,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十八)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十九)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大力培养使用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政治可靠、通晓国内外金融规则、善于资本运作的金融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等行为。加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开展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二十二)完善配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出资人管理、股权董事管理、产权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财政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要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并分别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集团内部各级子公司严格执行,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国有金融机构作为维护国家金融资本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加强信息披露。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督导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效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宣传引导,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监测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我省现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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