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2019〕3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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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年1月11日       苏发〔2019〕3号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民营企业家寄予殷切期望,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江苏民营经济发展持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肯定民营经济作出的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江苏民营经济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微不足道”,到与国资、外资“三足鼎立”,再到占据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2017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达55.4%,私营企业数、注册资本额、民企500强上榜数均居全国前列,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科技创新的主动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成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定不移推动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舞台,让民营经济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清醒认识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困难。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挑战。我省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制造、零售领域,缺乏高成长性领军企业,新兴领域发展不够快。部分民营企业创新意识不够强,缺乏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高端人才短缺。企业经营成本高,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人力成本上涨较快。部分支持政策落实还不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必须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采取务实管用的对策举措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实现大的提升。

(三)牢牢把握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机遇。目前全省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口,民营经济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的需求,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要素市场配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宽松市场环境。我省产业基础雄厚,技术、产品、管理、商业模式的加快创新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创造了发展机会。必须进一步激发和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抢抓机遇、勇立潮头,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民营经济地位作用更加突出。

二、牢牢把握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六稳”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营造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确保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持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左右,民营工业对全省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达65%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提高到75%左右;90家以上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培育15家以上营业收入超千亿大型民营跨国企业集团;民营企业专利授权数超过25万件。到2025年,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营跨国企业集团,在创新引领、规模效益、做强做精、开放发展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三、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

坚持发展导向、问题导向,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快构建“四个环境”,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亲”“清”和谐的营商环境,简明有效的政策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全方位、大力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加快推进落实以下重点任务:

(一)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1.有效拓宽市场准入。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开放铁路、民用机场、基础电信、配售电、国防科技、金融等领域,确保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收购兼并、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建设,在政策扶持、政府补贴、土地使用、职称晋升、人才等方面与国有企业或公立机构同等对待。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项目的常态化机制,持续推出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基础设施等项目。规范有序推进PPP,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的省级PPP项目,落地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

2.公平推进市场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省级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力争不低于40%。加强垄断行业监管,从严查处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垄断性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

3.积极参与国企混改。进一步扩大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一律不得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方式参与实施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股权。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公开转让部分国有企业产权等方式,将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转让给民间资本,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主体进行投资。

(二)降低民营企业负担

4.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落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降低企业成本的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举措,全面执行增值税简并和降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用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加大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力度,涉企收费只减不增,能减尽减。及时更新、动态发布收费目录清单,确保清单外不得收费。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支持条件具备的地区和工业用户落实双气源或多气源供应,继续清理规范水电气等工程收费,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降低民营企业用能成本。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在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禁止各地、各部门以公益慈善为名,违背企业意愿下达各类捐款赞助指标。

5.降低市场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通过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减免服务收费等措施,将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逐步扩大省信用再担保集团资本金规模,用好用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300亿元授信支持,鼓励各地加快建立“政银担”合作模式,合理降低担保费率。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过桥转贷资金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支持商业银行深入推动“银税互动”贷款、信易贷等业务,对纳税记录良好、守法诚信经营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和信用贷款服务。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严肃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行为。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中介成本。

6.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推进“不见面审批”标准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的审批服务流程,全面实现“3550”改革目标。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试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降低民营企业报建审批成本。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持续降低中介服务收费。健全涉企审批无偿代办机制,为民营企业无偿提供项目审批全流程、精准化的“店小二”服务。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加快构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争取实现民营企业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一站式受理企业开办,实现涉企事项全流程网上集成办理。

(三)畅通企业融资渠道

7.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对境内外上市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交所江苏企业上市培育基地、深交所江苏创新创业企业上市培育基地等载体开展股权融资推介活动。推广应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8.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争取年度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力争到2021年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比不低于50%。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鼓励支持驻苏金融机构探索提高民营企业抵押物的抵押比例。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盘活信贷存量,腾出更多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严格执行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要求,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 “苏科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人才贷等政银合作产品,进一步做大规模。

9.创新融资服务工具。拓展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功能,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到2020年,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信用贷款平均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抵质押或担保贷款平均审批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组建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免费提供征信服务。引导保险资金更多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和股债结合等方式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或组建相关子基金等方式参与基金运作。

10.化解企业融资风险。对资金链出现困难、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一企一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运用债务重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妥善处置债务风险。加快设立100亿元的省级纾困基金,各市设立相应基金,市场化运作,帮助化解符合条件的债券兑付压力大的民营企业和高比例股权质押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出现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特别是面临平仓的民营企业,在不强行平仓的基础上,“一户一策”评估风险、制定方案,采取补充抵质押品等增信方式,稳妥化解其流动性风险。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鼓励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11.积极支持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围绕建设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和产业链联动创新,促进产业链水平整体提升。对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加大支持奖励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落实好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供地政策。加快组建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交易。

12.大力推进技术改造。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鼓励民营企业对设备、工艺实施智能化改造。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鼓励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加快修订完善省技改综合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切实减轻民营企业技改投入负担。

13.强化人才支撑引领。深入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鼓励企业家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努力打造有立场、有理想、有情怀、有坚守、有匠心的新时代江苏企业家队伍。推进实施江苏新生代企业家培养“新动力”计划,着力培养高素质民营企业接班人。支持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行特级技师、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实施“万名博士后集聚计划”。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百千万”培训计划,建立能人名单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依托双创计划、“333工程”等,引进集聚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项目创新团队。帮助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问题,对外地户籍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支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科技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加大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发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加强科技镇长团对民营企业的服务,积极帮助对接资本和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建设江苏人才信息港,绘制“人才地图”,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集聚动态。

(五)提升民营企业实力

14.支持龙头民营企业提升规模水平。注重择优扶强,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整合要素资源、跨界融合发展,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对首次入围或排名明显提升的全国民营500强的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龙头领军企业(集团),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计划,到2020年培育100家全国单项冠军。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在政府采购中,对其产品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15.培育引进民营总部企业。开展民营总部企业认定和统计监测工作,对民营总部企业的用地、融资和人才等需求实行“一对一”个性化支持。加大总部经济的奖励和补贴,新迁入我省或在我省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民营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各地在认定当年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经认定的民营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对于产业企业、科研研发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型机构的,土地价格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确定出让起始价。

16.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到2020年认定1000家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创3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申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中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大工商登记、税费、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小微企业成长培育计划,扩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和培育库,建立完善“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每年推动一批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升规”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建立专业化“一站式”中小企业创新中心,提升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能力。实施“大手牵小手”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产品被大企业首购首用。

17.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抢抓国际产业分工深度调整机遇,鼓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走出去拓展海外发展空间。加大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对进出口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入驻中阿(联酋)产能合作示范园等境外园区,支持民营企业主导建设的柬埔寨西港特区、埃塞俄比亚东方工业园等境外园区加快模式升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建设海外研发基地,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展“丝路电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拓展市场。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到2020年货物口岸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建立政府与海外投资企业联络机制,加快建设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

18.支持民营企业强化管理规范经营。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企业活力和管理效率。鼓励企业科学决策,在发展壮大过程中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弘扬工匠精神,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办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树立和维护新苏商的良好形象。鼓励民营企业家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主动承担环保、减排、安全等社会责任,积极回报社会。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19.积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拓宽政府与民营企业的沟通渠道,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力度。建立省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定期深入重点民营企业调研指导。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家和中小企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各有关部门不定期研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完善政府与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商会、协会沟通联系和意见建议反馈机制,进一步拓展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各级工商联可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同级政府相关会议。

20.有效健全政商交往机制。研究制订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政府工作人员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大胆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协议,对“新官不理旧账”进行严肃问责追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容错纠错管理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交往的后顾之忧。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坚持依法监管与包容监管相结合,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已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事。

21.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扬新时期“四千四万”精神,当好实体经济的坚守者、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者、社会责任的担当者。对照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引导民营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理念,打造江苏民营企业全球化发展的“社会责任绿色通行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按规定开展表彰活动,总结宣传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典型事迹。积极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大力弘扬江苏民营企业家工匠精神、创新精神、诚信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

(七)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22.打造服务企业平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企业效率效能,重点打造“五大平台”。打造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各类大型仪器设备,引入市场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研发、测试服务。打造产业链精准对接平台,全面反映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分布情况,引导民营企业精准化、低成本对接上游原材料和下游市场,支持企业向缺失处、空白处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市场监管、金融、政务服务等各类信用信息整合,推进与政务服务“一张网”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实现全省所有企业信用信息“一个平台”查询。打造技术成果交易平台,依托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汇聚更多技术成果资源,便于民营企业全面了解所需成果,便捷购买实用技术。打造政府服务“110”快速反应平台,通过平台集中收集企业诉求,尽可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及时反馈办理结果。通过建设 “苏商e家”,完善民营企业、民间商会的联系、服务和管理信息化系统,提升工商联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现13个设区市、96个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全覆盖。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安全、环保等事项外,对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能保证质量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律按国家要求取消生产许可。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简化破产办理程序。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即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以评促改,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24.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与国家层面的对接,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及企业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听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要加强宣传和解读,在政策出台半年后对落实情况开展调查评估或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出台的政策切实落地见效。完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设立民营企业政策服务窗口,汇集国家和省全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便于企业查找和运用。实行环保差别化管理,对自身环境行为规范,守法水平较高的民营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建立省级环保治理需求网络平台,畅通中小民营企业与环保技术提供单位的沟通渠道。

(八)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5.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红黑名单”为核心的民营企业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列入“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将企业及各类责任人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持续强化民营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示范创建,加快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每年对各级政府履行协议及依法依规兑现承诺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每年定期集中清理兑现以政府、开发园区等为源头的资金拖欠,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债款,对核定属于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民营企业的款项,督促依法依规分类及时清偿。

2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省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知名品牌、知名商标、非遗产品的保护力度,依法及时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突出重点领域,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环境保护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帮助民营企业加快适应国际规则,提升应对纠纷能力,积极开展海外维权。建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协查等制度。

27.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法不溯及既往等法治原则,按照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妥善处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于涉企案件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慎用强制措施,审慎开展跨区执法。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有错必纠的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2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健全相应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问政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组织1-2场民营企业家专场问政活动。

29.加强法治保障。加强立法,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要求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暂停实施。严格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杜绝随意执法。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30.加强监测考核。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监测分析制度,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定期发布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报告。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对工作力度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给予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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