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2019〕4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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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19〕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9年1月11日




 


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三条  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医院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以下统称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有效落实。

第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五条  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院方向,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含党群机构、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下同)设置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干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九)领导医院外事工作和港澳台事务,研究决定医院涉外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领导和支持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六条  医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党委会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听取院长的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二条  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注重人岗相适,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业界声誉好。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其他公立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宜兼则兼、宜分则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肩挑”以及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医院,可设立专职副书记。三级公立医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主要协助院长管理经济和运营工作。具备条件的,按程序选拔担任院级领导班子副职。

第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管理制度。设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进入医院管理层或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医院管理层或理事会内部理事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推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医院领导人员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一般不兼任临床科室主任。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推进职业化建设。

第十四条 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管院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年参加轮训一次。年终考核要将述职、述廉与述学等相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不懈整治“四风”,深入推进行业领域反腐败斗争,净化医院政治生态。
 


第五章  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大力选拔政治过硬、仁心仁怀、敢于担当、实绩突出、廉洁从业的干部。医院党委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公立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十六条  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和监督约束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按照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要求,优化医院干部成长路径,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援外)以及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着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激发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干部队伍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最大限度地激发医学人才创新活力。实施医院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建立高层次医学人才导师制,结对传承、带教中青年医学人才,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

第十八条  加快培养医学领军人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发挥各类诊治、研究中心及临床重点专(学)科对高层次医学人才发展的支撑作用。对标打造一流专(学)科和一流人才,实施医教协同,加强医学重点专(学)科和实验室建设,选树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有条件的医院要实行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精准引进掌握核心医疗技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聘医学专家,重点培养院士后备人选、打造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加快培养医学顶尖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医院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一)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坚持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对于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及时调整建制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落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医院党委和下属基层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精准整顿管党治党不力、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淡薄现象突出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

(二)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方式,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推进党组织活动与医院工作有机融合,与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参与内部组织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其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比照医院同级行政或业务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党支部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内部组织机构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党支部书记(含副书记)集中轮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天。实施党建带头人、业务带头人“双带头人”培育工程,使医院党支部书记普遍成为“双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等高知识群体入党,健全完善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的“双培养”机制。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1天),教育引导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引领带动职工积极投身医院改革发展事业、促进医院和谐稳定。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与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引导医务工作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加强行业自律,摒弃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利益的观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疗卫生诚信体系,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法纪和警示教育,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深化党建引领的文化建设,充分利用“中国医师节”“道德讲堂”、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载体,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大力选树和褒扬医德医风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医务人员重品行、修医德、铸医魂、精医术。强化以人为本理念,维护正常就医秩序,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员工关爱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付出,不断增强医护人员职业荣誉感。引导和激励在医疗服务流程优化、诊疗技术创新、临床医学研究、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突破与提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增强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统战和群团工作。深入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创建和志愿服务活动,把坚持公益性、落实社会责任作为医院共同的价值追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好医院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对医院学术论坛、期刊杂志、临床教学、新媒体等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有效管理,强化日常分析研判和责任追究。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工作研究,理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地方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确保其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落实。教育工委要督促高校加强对其附属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卫生健康(含中医药)、民政、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纪委监委和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协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上级党组织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和监督责任,建立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责任压实、考核抓实,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职责。对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指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医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压实“两个责任”,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医院章程要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建立健全医院党务工作机构。三级医院一般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员人数少、规模较小的医院应设立党务工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也可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按照一般不低于医院在职职工总数1%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规模较小的医院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办法和保障激励机制,实行职务(职称)评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二级以上医院要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建设一间规范的党员活动室;要按照每名党员每年不低于600元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全面建立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创新党建考核办法,党建考核结果与医院年度评价结果和绩效挂钩,不得以业务考核替代、弱化党建考核,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医院上级党委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医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医院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各公立医院党组织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经医院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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